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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
发布日期:2020-05-25 14:37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20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15号)批准,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山塘镇新兴经济联合社;三坑镇矮车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布坑村明联经济合作社;龙颈镇龙北村新围经济合作社;浸潭镇芦苞村十四队经济合作社、芦苞经济联合社;石潭镇大洛村磨市三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5138公顷。其中园地0.4883公顷,林地0.5017公顷,养殖水面1.3211公顷,建设用地0.0005公顷,未利用地0.2022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清府办〔2020〕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园地

0.4883

三坑镇:42

三坑镇按清新府办〔2015〕7号文件执行;浸潭镇按清新府办〔2015〕9号文件执行;山塘镇按清新府办〔2015〕2号文件执行;石潭镇按清新府办〔2015〕8号文件执行;龙颈镇征地范围为未利用地,不涉及到青苗补偿。

林地

0.5017

浸潭镇:19.5

石潭镇:16.5

建设用地

0.0005

石潭镇:48

其他农用地

(含养殖水面)

1.3211

浸潭镇:55.5

山塘镇:51

未利用地

0.2022

龙颈镇:24

合计

2.5138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分别到山塘镇人民政府(地址:山塘镇新基路1号,联系电话:5283987)、三坑镇人民政府(地址:三坑镇府前路1号,联系电话:5862183)、龙颈镇人民政府(地址:龙颈镇龙新路31号,联系电话:5712337)、浸潭镇人民政府(地址:浸潭镇府前路政府大院,联系电话:5630387)、石潭镇人民政府(地址:石潭镇新民街2号,联系电话:5622213)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建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六、其他事项

  如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清新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9)〔2020〕15号)不服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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