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5日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及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区政府分管领导。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该项工作的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区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职情况,查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农业农村部或经农业农村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配合有关单位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普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或区域规划;监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市场价格。
(4)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密切监控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调有关单位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区畜禽产品设限等问题,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制订相关应对措施,组织对港澳地区动物及动物制品等食品的供应。
(6)区民政局:负责对疫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区慈善会接收、管理和分配国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7)区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封锁、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免疫、监测、控制等有关工作所需经费,监督相关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单位落实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人员、应急物资及有关样本的公路、水路运输,办理应急车辆优先通行手续。
(10)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实施、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经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授权,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评估扑疫及补偿等费用使用情况和疫情损失等。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疫区内人员防护,做好疫区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医疗救治等工作。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疫区、受威胁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监管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加工环节肉制品生产企业;督促企业加强肉品原料进货把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受动物疫情污染的肉品原料流入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3)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情监测,组织专家研究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信息;按照职责分工监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单位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防控措施。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2.3 各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参照本预案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案,贯彻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防治措施,组织本镇各部门做好防治工作。组建镇扑疫小分队,参与实施对疫区的封锁、消毒、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做好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上级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防治知识,广泛动员群众实施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好紧急疫情处理时村民的思想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1.1 监测
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林业、卫生健康等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3.1.2 预警
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3.1.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4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3个以上镇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区或周边其他4个以上县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疫点,或2个以上3个以下镇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口蹄疫在14日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相邻镇或5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Ⅱ链球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我区3个以上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非洲猪瘟、口蹄疫在14日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区行政区域内有3个以上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农业农村厅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3.1.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区1个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区1个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区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农业农村局可根据本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报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防控及损失等有关信息,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镇、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或区指挥部报告。
(1)责任报告。责任报告单位主要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镇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相关科研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相关单位。责任报告人主要包括: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等。
(2)报告形式。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要求。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要立即向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出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先期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向市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4)报告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2.2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区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区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3 现场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由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区政府或区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善后处置
3.3.1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及时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3.3.2 调查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
3.3.3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3.4 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救援、危害等相关信息。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
4.1.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
(1)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9名(包括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动物防疫的负责人1名、临床诊断技术人员1名、动物免疫人员2名、动物检疫人员2名、动物防疫监督人员1名、动物疫病检疫化验人员2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2)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会同镇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共同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负责对镇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进行培训。
4.1.2 镇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
(1)人员组成。镇工作人员1名;镇派出所干警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各1名;镇动物防疫员1~2名;镇卫生院医护人员1名;行政村辅助人员1~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2)主要职责。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内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实施疫点、疫区隔离、封锁和消毒;协助做好受威胁区内畜禽的强制免疫;负责疫点、疫区内群众生产、生活安排和社会治安;完成区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4.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制订。
4.3 物资保障
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各镇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4.4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有关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各镇兽医站负责做好疫情处理,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4.5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4.7 安全保障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8 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镇、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镇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媒体、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动物防疫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2)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动物患病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疫区的划分,要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6.2预案管理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修订,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各镇和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1月7日《印发清新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06〕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