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非煤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开采和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我府决定依法关闭辖区内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婆坑矿区建筑用砂岩矿(采矿许可证号C4418002016117130143164),该矿山不再纳入非煤矿山管理。
本公告发布后,该矿山企业须严格按照要求拆除生产设备,拆除矿区范围内的地面建筑物,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和闭坑报告编制等工作。自然资源、应急、公安、发改、市场监管、水利、林业、生态环境、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注)销企业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生产用电,清理收缴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消除环境隐患,设置关闭标志,确保关闭到位;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矿山关闭后的环境治理及从业人员安置等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关闭矿山基本情况表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关闭矿山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