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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创文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8 09:5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创文资金使用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2
 

 

清远市清新区创文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清远市清新区创文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我区城市人居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清远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奖代补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文资金来源及使用管理

 

   第二条  创文资金主要由区惠农公司在改善人居环境项目融资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改善人居环境项目支出。

   第三条  区创文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创文资金的日常使用管理。创文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财政财务法规和我区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重点建设、改造、整治等项目。

第三章  创文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四条  建设单位完善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后可申请工程进度款,但不应超过工程总量的60% 。待工程竣工结算验收,经区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结算后再申请工程余款,并暂扣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支付。采购类项目在完善相关政府采购手续后可一次性付款。

   第五条  建设采购单位申请改善人居环境项目创文资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乡旅办出具的工程项目委托书。

 (二)清远市清新区改善人居环境项目资金审批表。

 (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协议)或采购合同。

 (四)工程预算及项目完成进度表。

 (五)建设采购单位开具的合法收款票据(针对工程预付款)或完税发票(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或采购货物验收后)。

 (六)区投资评审中心结算审定书等竣工结算验收材料。

 (七)采购类项目需提供区政府采购中心相关审批手续。

 (八)按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建设采购单位填写提交《清远市清新区改善人居环境项目资金审批表》。

  (二)指挥部对建设采购单位提交的《清远市清新区改善人居环境项目资金审批表》出具意见。

  (三)区财政局出具意见。

  (四)区领导审批。

  1.核付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由指挥部各专责小组组长审批。

  2.核付金额100万元以上、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总指挥审批。

  3.核付金额300万元以上由总指挥审批。

  

第四章  创文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创文资金使用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指挥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检查和审计。

   第八条  指挥部、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创文资金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创文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创文资金。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创文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项目审批时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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