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通告
为保障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区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
二、适用对象
(一)在清远市清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已办理建筑工程规划报批报建,2002年12月3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因建设开发手续不全,导致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屋。包括: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房屋,国有企业的房屋,私有房屋以及来源合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屋。
(二)在清远市清新区城市规划区内,2002年12月31日前有合法土地来源依据的,房屋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或已领取房地产权证,没有办理土地登记的非工业土地。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非工业用地,个人购房、建房以及来源合法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办理土地登记的非工业用地。
三、办理条件
(一)土地、房产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晰、无争议。
(二)用地符合清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筑物主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绿化、河道、市政设施,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
(三)房屋结构物无重大安全隐患,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四、申请办理步骤
(一)申请登记:申请单位(人)持相关资料向解决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解遗办)提出办证申请。
(二)项目受理:由申请单位(人)提供项目现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等相关材料交解遗办初审,解遗办根据本通告的适用对象和办理条件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登记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三)项目会审:解遗办根据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调查核实的情况作出初步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会审。
(四)登记公示: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登记的项目,由解遗办在收到产权归属分配申请表及各单元资料档案后30天内,在《清远日报》、清新电视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1个月。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解遗办出具《办理房屋、土地产权证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人)到相关部门缴纳办证费,交费后分别到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清远市清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发证部门办理国土证和房屋产权证。
五、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申请单位(人)所申报的材料应全面、真实、有效,虚报、瞒报、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土地证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解遗办地址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党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763)5817012。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地址:清远市清新区机关办公大楼2号楼405室。电话:12388,(0763)5835405。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