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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3 16:23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清府办〔2012〕64号)印发以来,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管格局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促进。

随着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特别是结合当前部分党政部门机构整合、职能调整等实际情况,政府决定对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予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清远市清新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安委办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清远市清新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全镇(场)、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粤办发〔2015〕6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通知》(清委办〔2016〕36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修订)>的通知(清办〔2016〕66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将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明确的工作、事项,由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三)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对所在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本制度适用于各)、工业园直和省、市驻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企事业单位,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五)本制度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安全生产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宣传教育培训、责任制考核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定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督促下级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副职领导要抓好分管部门或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请本级党委、政府或本部门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认真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认真做好业务工作对应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文件形式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部门要以文件形式明确本部门各领导班子成员、各工作岗位应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履职评估,坚决杜绝责任盲区。

三、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工作职责

1.在委、政府领导下,承担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统筹指导、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研究部署全安全生产工作。

2.分析全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完成国家、省、市、区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清远市清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安委办),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承办安委会有关会议和全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2.依法行使统筹指导、综合协调职责,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评工作,督办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全性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整治工作。

4.承担全安全生产统计的有关工作,定期汇总、综合分析和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根据有关规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的挂牌督办工作。

6.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7.承办委、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工业园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落实;定期召开党委、政府或专项工作会议,分析本镇(场)、本园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统筹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组织、督促、支持各委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三)领导镇(场)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挥安委会、安委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作用,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工作场所,确保各项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镇(场)安监站专职安全员队伍等安全监管力量,满足本镇(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文化与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监管执法的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和专业装备,确保各项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区的要求。

(七)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针对本镇(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加大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纠正违规违章现象,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八)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信息通报机制,开展职业病危害普查,深化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规范和加强职业卫生宣传、培训工作,积极妥善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加大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执法查处力度。

(九)依法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督促有关镇履行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和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力度;树典型企业,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法,完善和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一)强化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信息化建设,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断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督促指导本镇(场)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水平和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二)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做好事故的报告、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对相关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十三)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和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完善安全生产信访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及时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十四)完成委、政府交办和安委会、安委办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五、直和中央省市驻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直和中央省市驻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应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上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

(二)直和中央省市驻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措施,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2.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企业、资产物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和培训教育,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开展行业性、具体性、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建立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5.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三定”方案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7.完成委、政府交办和安委会、安委办部署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直和中央省市驻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还应根据自身具体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工业园管委会。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工业园年度及重大活动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应急预案,确保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装箱安全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任务。

2.委组织部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镇(场)、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2)将安全生产工作绩效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监管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监管干部在教育培训、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在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保证“一票否决”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落实到位

(4)参与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并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选任考察范畴和评先评优衡量内容。

(5)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内容纳入全党员、干部培训课程,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抓安全促发展的能力。

3.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协调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负责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委政法委

(1)指导做好安全生产的维稳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创建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建设综合考核内容,对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实行综治“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2)继续将“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纳入“四项排查”之中,部署指导各镇(场)、各部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5.编办

结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各镇(场)、各部门职责关系,为提升安全监管水平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推进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和明确责任,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6.区人武部。

(1)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法院

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确保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8.检察院

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发展改革局

(1)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在项目单位报送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按规定审查有无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内容。

(3)办理安全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项目立项手续,并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推动完善内相关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5)参与对全不符合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6)指导全的能源安全保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

(7)做好全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8)按照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的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9)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负责本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

(10)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10.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督促工业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支持工业领域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4)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的安全审查意见,作为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前置条件。

5)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产业政策导向,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11.教育局

(1)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不含职业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下同)做好消防、治安、交通、生产、后勤管理等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周边地区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学生意外伤害和校内自然灾害预防及处置、学生参加学校责任保险管理等工作。

(3)负责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食堂、学生宿舍、图书馆等教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4)指导做好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校外旅游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管工作。

(6)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12.区农业局。

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农业机械的登记、驾驶证申领和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依法负责对渔船的监督管理,开展渔船检验工作。

(2)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农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药使用安全的专项整治工作;参与编制农药使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制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3.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1)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和事故预防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2)分析、研究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开展排查道路事故隐患,对道路交通综合治理提出意见。

(3)指导、督促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指导、监督驾驶人考试及机动车、驾驶人牌证的核发和管理;负责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安全管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烟花爆竹运输、大型焰火燃放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管理工作,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流向;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组织、指导、督促全公安部门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9)制定道路交通、消防、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剧毒化学品使用事故和烟花爆竹燃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处理。

(10)负责监督检查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和公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安全工作。

14.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15.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2)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16.财政局

(1)按照政府要求和结合年度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等经费,为我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知识纳入全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依法推动各类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3)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法律法规政策。

(4)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教育、考核等相关政策。

(5)指导全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负责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实行工伤保险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鼓励、引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具体办法。

(7)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人保障及用工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18.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1)负责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以及危险边坡防治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3)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矿产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的关闭工作及其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废弃矿的治理工作。

(5)承担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矿产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核。

19.环境保护局

(1)监督和指导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2)贯彻落实固体废物以及化学品的污染防治法规、规章、政策;依法对危险废物的经营处理、跨转移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负责统一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4)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协助上级开展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指导、协调各镇(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20.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

(3)拟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行为,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承担建筑工程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编制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城市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修缮、租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6)组织管理人防(民防)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防(民防)工程、人防(民防)通信、警报网、指挥工程的建设和维护,并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防范措施。

7)对人防国有资产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8)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1.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1)在组织编制清远市清新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中,应当选取远离中心城区的独立地段,严格按照合理布局、严格防护的原则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用地,明确在有必要的镇(或地段)科学安排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仓储用地,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

(2)负责协助市城乡规划局做好我区地下管线的规划、探测、档案信息管理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地区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22.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1)负责指导、监督所管辖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维护。

2)负责指导、监督我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天然气,下同)建筑垃圾受纳行业安全管理、燃气企业持证经营管理,负责对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3)负责督导各镇(场)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城市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4)负责督导镇(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积极配合开展泥头车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5)牵头组织全户外广告和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及专项整治工作。

6组织或参与城镇燃气、户外广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3.交通运输局

(1)贯彻执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交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并对已做出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指导道路客货运输、客货站场、机动车维修、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公路建设项目、管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港口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指导、监督港口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镇(场)交通运输部门对所管辖公路、港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以及有关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指导、监督镇(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资质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

(4)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辖收费公路的具体养护监管工作。

(5)按照要求编制清远市清新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清远市清新区港口旅客紧急疏散应急预案、清远市清新区港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清远市清新区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等并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6)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24.水务局

(1)指导、监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和属水利工程河道采砂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全水库、水电站大坝、河道采砂和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3)制定管水务建设工程、水利、排水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事故应急救援。

(4)负责编制全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配合海事部门做好水库的水上船只安全监管工作。

(6)按规定参与全水务设施、水务施工等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规定上报。

25.文广新局

(1)指导、管理全社会文化事业、公共文化产品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从事营业性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安全生产。

(3)协调指导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会展交易和市场安全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安全管理。

(4)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应急广播建设;督促新闻出版行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5)协调广播影视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指导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6)负责监督管理我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工作,监督检查经营企业做好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做好安全救护应急预案并落实执行;参与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6.卫生计生局

(1)负责全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并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4)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劳动者职业卫生防护知识水平。

(5)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所涉及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等监督管理工作。

(6)按规定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27.统计局

    (1)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2)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3)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28.安全监管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标准;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全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对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镇(场)、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研究拟订和下达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并指导监督落实;组织、协调全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负责全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3)组织拟订工矿行业安全生产及监督检查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指导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4)组织、指导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规划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相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及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成果推广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依法指导和监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依法监督核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负责实施和指导监督相关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6)负责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依法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7)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及整改措施落实;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病危害的风险预警;负责事故统计、分析、预警和信息发布。

(8)指导、监督提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9)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警工作。

(10)指导协调和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3)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14)承办委、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9.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和食品药品安全技术支持。

(2)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30.区监察局

  (1)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按照《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事故调查期间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成立责任追究组,按照程序规定形成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3)负责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区民宗局。

(1)指导、督促全区民族、宗教活动及宗教场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加强对宗教场所和游客、信教群众积聚等多发时段的安全风险监控。

32.区林业局。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森林资源、造林绿化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防范森林火灾措施。

(3)负责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农林经营林地、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4)负责林业工程建设项目、林木采伐、运输和林产品加工以及植树造林活动的组织实施和安全管理。

(5)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3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依据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前置许可的,不予登记。

(2)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承担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分析工作。

(5)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6)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行政审批后续监管工作。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8)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伤害信息搜集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10)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4.区应急办。

  (1)承担区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及时掌握和报告相关安全生产重大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政府上报、区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2)协调、组织有关方面提出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规划建议。

  (3)协助区政府领导协调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预测、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救援、应急体系和平台建设等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35.区法制局。

    (1)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2)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审核报省核发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并承担该证的日常监督使用工作;受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负责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

(3)负责区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以及各镇(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4)办理向区政府申请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监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

(5)承办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决策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   

36.旅游局

(1)组织实施有关旅游安全的法规、政策、国家和行业标准,拟订旅游安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旅游安全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3)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全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4)负责全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制定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37.区供销社。

    (1)负责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本系统下级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落实生产、经营、服务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农药、鼠药的储存、经营环节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将各单位、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2)指导督促本系统仓库、出租物业和公共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査,督促指导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负责系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场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负责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并按规定上报。

38.区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加强对防雷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雷电等气象灾害事故的调查和鉴定工作;负责制定重大规划和重点工程、危险化学品场所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办法,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和雷电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监督检查;负责对防雷检测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防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防雷、防静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负责指导全区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有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以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6)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39.总工会

(1)参与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政策、法规草案的研究和拟订。

(2)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参与级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审查验收。

(5)做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培训;指导各级工会组织对企业职工开展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和“安康杯”、“安全生产月”、“安全标准化岗位达标”等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的监督检查。

40.团

(1)将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纳入共青团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团员青年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41.市公路局清新分局。

(1)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国道、省道建设、养护、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排查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2)指导、督促公路系统相关建设、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加强相关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组织或参与公路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公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

42.区公安消防大队。

(1)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制度措施和工作计划,定期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消防工作落实,总结、表彰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2)检查、指导各镇(场)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行业、系统的消防工作,协助区政府组织实施对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调查研究、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负责对歌舞厅、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有关检查;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经营网吧活动;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4)负责对本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指导、督促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5)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开展火灾事故统计分析。

            43.武警清新区中队。

(1)履行管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指导管辖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事故防范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4.区烟草专卖局。

(1)负责烟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将安全生产情况纳入本系统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2)监督检查本系统仓库、厂房、车辆、设备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排查整改事故隐患。

45.清供电局

(1)承担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供电企业安全监管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

(2)监督检查供电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开展供电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供电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向有关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意见并监督落实。

(3)负责供电安全生产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

(4)协调和处理供电企业与其他电力企业之间、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争议。

(5)组织或参与对供电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负责供电应急及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开展应急处置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6.邮政局

(1)负责全区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本区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2)依法监管本区邮政市场,监督检查本地区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本地区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全区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其他负有各项经济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以及由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共清新县委清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的意见(试行)》(清新委发〔2011〕18号)精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通知、“三定”方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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