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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新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4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新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扶贫办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清新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

村庄搬迁安置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的搬迁安置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汪洋书记到清远市连南县看望慰问高寒山区移民现场会的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增加扶贫资金投入,搬迁安置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庄群众,帮助搬迁群众改善发展环境,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由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统一实施。

2.整村搬迁、稳步推进。村庄整体搬迁,但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相结合、农村安置和城镇安置相结合、建房安置和买房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形式由农户自行确定。鼓励农户到城镇安置,原则上不跨县安置。

4.统一规划、自主建房。新建村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村民住宅由农户按村庄规划自行组织建设,不统包建房。

5.节约用地、讲求实效。倡导农户向楼房化方面发展,一宅多层多户,充分利用空间,体现整体效果。

6.建房用地与旧房屋土地置换。符合搬迁安置条件享受建房补助的农户,必须将原有旧房屋折除,实行土地增减挂钩,复垦耕地。

二、扶持范围

(一)经各镇核实上报县、市、省备案的,生产生活环境恶劣、解决“五难”问题成本过大的革命老区、石灰岩地区等贫困地区的边远分散村庄,以及存在严重地质灾害的村庄。根据各镇调查摸底,这些贫困村庄共10910195238人。其中边远分散革命老区村庄34条,4252023人;石灰岩村庄73条,5553024人;地质灾害村庄2条,39191人。

(二)200911日前已建或购买楼房的农户不列入补助范围;租房或自建泥砖房居住的农户可列入补助范围。

(三)搬迁户原则上以一个家庭为一户。一个家庭有多个儿子的,未婚的与父母合共一户;已婚的单独作一户;全部已婚的,父母跟随其中一个儿子作为一户。

(四)搬迁户数和户主名单须经县扶贫办审核并在村内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县扶贫办设立举报电话进行监督,对于多报户数的一律取消补助。

三、目标任务

1019户搬迁贫困户5年任务3年完成,其中2011年搬迁安置383户(省市下达任务),2012年搬迁安置233户,2013年搬迁安置任务403户。

四、资金筹措

搬迁建房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其中省的补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户,市、县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示范村的征地、三通一平和公共设施建设。搬迁户每户居住面积不少于80㎡。示范村按农村安居工程示范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和林业生态文明绿化示范村的要求高标准规划建设。

五、工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提出搬迁意向。

(二)村、镇审核迁移户条件。

(三)迁移户公示。

(四)迁移户为集中建设住房的,签订建房协议,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建好房屋并入住。每户缴交一定数额的建房保证金,保证金在农房建设期间退还。

(五)迁移户为分散搬迁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凭房屋产权有效证明,经村、镇核实和县扶贫办审核同意后申领补助资金。

(六)迁移户为分散购买住房的,凭有效的购买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经村、镇核实和县扶贫办审核同意后申领补助资金。

六、政策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搬迁农户在原村承包集体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经营权不变,并有权自行决定依法流转。原享有公益林补助的,补助仍归承包农户。原则上不在安置地为搬迁户配置耕地,但有条件配置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承包经营手续。在安置地承租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当地村委会证明。与安置地村民或集体置换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经镇国土所证明,并出具置换地红线图。

(二)宅基地。搬迁农户在本行政村内安置的,其宅基地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解决。搬到本镇其他行政村安置的,由镇政府与接收安置方协商安排。与安置地农户置换宅基地的,双方应签订置换协议,并经镇国土所认可。搬迁农户宅基地应符合村庄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利用荒坡地和空闲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搬迁农户办理用地手续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镇,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并免除建房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工本费。

(三)户籍和行政管理。搬迁农户原则上应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安置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的迁移落户手续。搬迁农户入户后实行属地化管理,涉及计划生育、合作医疗、子女入学、社会保障、民主权利、社会治安、就业培训等方面均由安置地政府管理,享受与当地群众同等待遇。

(四)其他扶持政策。搬迁农户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工商企业的,当地有关部门给予扶持,优先发给经营证照。搬迁村中的农民工回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搬迁农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按规定免收各项工商行政事业性收费。搬迁农户符合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优先列入低保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培训、咨询、评审、管理费及奖励办法。按照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贫困山区下山移民搬迁安置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0941号)要求,参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水电厂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03205号)规定,市、县(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下山移民资金总额的3.8%,作为县扶贫部门下山移民培训费、项目咨询与评审、管理费及奖励。县对完成当年下达任务的镇、村按完成数给予每户奖励500元,未完成任务镇的主要领导,要书面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

七、职责分工

(一)县扶贫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统计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数据,拟订扶持搬迁计划,检查督促和指导镇、村抓好搬迁安置落实等。对全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贫困村造册登记,逐级上报省市扶贫办。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共同研究落实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供电、自来水、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县教育部门负责安排搬迁户子女在安置地就近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给予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的同等待遇。免缴义务教育借读费,并在两年内享受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生活补助。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入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享受国家助学政策。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在收到省、市下达资金的一个月内,与本级补助资金一并安排到户,并根据搬迁农户的建房进度发放补助资金。原则上搞好房屋基础发给一半补助资金,第一层封顶发给全部补助资金。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把搬迁农户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作为全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的重点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人均纯收入低于2500元的搬迁农户家庭初、高中毕业生,优先纳入智力扶贫范围,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等国家助学政策。优先免费吸收搬迁农户家庭45周岁以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力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就业援助。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优先给搬迁村安排宅基地用地指标和办理审批手续,及时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集中安置新村的规划设计,及时发给建设许可证。已开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及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七)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的进村公路建设。  

(八)县水务部门负责对集中安置新村修建自来水工程,按其已列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体规划范围的人数予以补助。

(九)县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搬迁农户宅基地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十)清新供电部门负责扶持集中安置新村通电设施建设,免收增容费。原则上把低压线路接到农户电表。 

(十一)搬迁村所在镇政府负责具体搬迁安置工作,落实安置地点,解决建房宅基地,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村规划、设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搬迁农户建房。

 

附件:清新县2011年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计划

 

 

附件

 

清新县2011年不具备生产生活

条件贫困村庄搬迁安置计划

 

一、搬迁安置点

2011年全县计划搬迁安置50条“两不具备”村庄4632132人(含2009年度任务80481人)。其中:集中搬迁安置23条村庄3011651人,建设安置新村5个,分散安置27条村庄162774人。

(一)石潭镇白湾搬迁安置点:该安置点属2009年度任务,在原白湾镇政府旁,用地约40亩。安置石潭镇北安村委会汶来、磨刀、大廊、低洞和坳仔等5条村庄80481人。

(二)浸潭镇桃源搬迁安置点:在浸潭镇桃源墟背,用地约40亩,主要安置焦坑、桃源社区、大竹园等12条村庄101587人。

(三)龙颈镇镇平村安置点:在原镇平村旁旧瓷厂附近,用地约5000平方建房。安置镇平村行仔坑村庄25户,上山塘村庄19户,半坑尾村庄18户,共62331人。

(四)龙颈镇平岗村安置点:利用旧墟宅基地建房。安置平江村庄29148人,其中军坑尾村庄20户,葫芦坑村庄9户,共29户。

(五)龙颈镇白芒村大和坑安置点:利用土地置换宅基地及拆旧建新解决建房土地,共29122人。

(六)其他分散搬迁安置:鼓励边远分散农户到县城购房或墟镇购建住房解决安置。主要安排27条村庄162774人。其中石潭镇石湖6条村庄32户,中所2条村庄7户,中和11条村庄22户,建民4条村庄17户,浸潭镇塘坑1条村庄10户,禾云镇桂湖村樟木塘村庄18户,龙颈镇粉洞村担水坑村庄10户,梅仔坑村庄8户及平岗村葫芦坑村庄集中安置剩余的38户。

二、时间安排

(一)20113月。各镇调查摸底本地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的村庄、户数、人数。县扶贫办深入有关镇做好调查核实,选好推进试点村,按各镇上报数做好规划方案和项目上报申报工作。

(二)20114月。

1.调整清新县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贫困村村庄搬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

2.召开协调会议。

3.制定实施计划方案。

4.落实安置试点村建房土地。

5.县政府与相关单位签订层级责任书。

6.落实试点村的征地补偿资金。

7.与相关部门协商把安置点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好领导挂点方案安排。

8.落实农户建房计划等相关工作。

(三)20115-11月。

各镇组织实施,跟进配套设施建设工作。县协调小组进行不定期督查。

(四)201112月。

组织有关部门对集中安置村建设进行自查,做好资料归档工作,迎接省、市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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