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清新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
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创建宜居城乡活动深入开展,根据《中共清新县委办公室、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宜居城乡工作的实施意见》(清新委办发〔2010〕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0年至2020年,以镇(场)所在墟镇的建设情况为主,每两年对各镇(场)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进行一次考核排名。
第三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由县建设宜居城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组织实施。制订宜居城市、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宜居社区考核指标以及宜居环境范例奖申报与评审办法等工作,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具体落实。
第四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创建实绩、组织保障、公众和专家满意度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作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创建实绩实行定量考核。各项考核指标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情况占40%、改善情况占60%计算总得分。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组织保障实行定性考核,主要采取材料审核和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公众和专家满意度考核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专家评判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程序如下:
(一)材料上报。各镇(场)根据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通知要求报送考核材料。
(二)材料审核。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对各镇(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材料评分。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考核材料以及本单位平时掌握的工作情况,对各镇(场)的创建实绩和组织保障材料进行评分,说明评分理由。
(四)实地考察。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由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专业机构和专家组成的考察组,对镇(场)进行满意度调查。
(五)综合排名。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汇总综合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各考察组的打分情况,形成各镇(场)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综合得分及排名,考核结果反馈各镇(场),听取镇(场)意见并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上报县政府审定。
(六)公布结果。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公布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结果。
第七条 各镇(场)报送的考核材料要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材料。对虚报、瞒报或伪造、篡改的指标,按零分计算,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查询意见,各镇(场)要及时答复。
第八条 建立奖优罚劣的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对考核结果前3名的镇(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且排名末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受到通报批评的镇(场),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领导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清新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2. 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
3. 组织保障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
4. 公众问卷调查测评表
5. 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
附件1
清新县创建宜居城乡工作绩效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
考核指标 |
评分办法 |
创建实绩 (50分) |
1.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2. 宜居社区指数(5分) 3.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分) 4.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分) 5.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分) 6.交通便捷指数(5分) 7.文体设施指数(4分) 8.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分) 9.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10.治安维稳指数(4分) |
附件2 |
组织保障 (20分) |
1.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2.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3.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4.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5.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分) 6.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 |
附件3 |
公众 满意度 (20分) |
1.健康度(6分) 2.舒适度(5分) 3.便捷度(4分) 4.安全度(5分) |
附件4 |
专家 满意度(10分) |
1.环境综合治理(2分) 2.绿色开敞空间(2分) 3.基本公共服务保障(2分) 4.交通便捷(2分) 5.文体设施(1分) 6.建筑节能(1分) |
附件5 |
附件2
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
一、统计口径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统计各项考核指标。
(二)建成区:指墟镇范围内经过征用的土地和实际建设发展起来的非农业建设地段,包括墟镇区集中连片部分以及近郊与城镇密切联系,具有基本完善的市政公用设施(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通讯电台等)的城市建设用地。
(三)镇区:指各镇(场)墟镇的城区和郊区。
二、创建实绩考核评分办法
(一)创建实绩考核指标由10项宜居指数构成,各项指数由若干具体分项指标组成。各具体分项指标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责任部门)负责打分,先按现状情况(考评年度的指标绝对值)和改善情况(考评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或减少的指标相对值)分别进行排序打分,再按现状占40%、改善占60%计算总得分。
(二)排序打分方法。各具体分项指标排序第1名的镇(场),其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分值的100%,第2名为95%,第3名为90%,如此类推,至第6名为0分。例如,考核某镇(场)环境综合治理指数的具体分项指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分)”时,如其现状情况排序第1名,改善情况排序第3名,则该镇(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综合得分为:2分(指标分)×40%(权重)×100%(现状排序)+2分(指标分)×60%(权重)×90%(改善排序)=1.88分。
(三) 2010年创建实绩考核只计算现状情况得分。
三、创建实绩考核指标解释
(一)城镇住房保障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3分)、经济适用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率(1分)、廉租住房建设目标完成率(1.5分)、经济适用房建设目标任务完成率(0.5分)组成,按镇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镇区住有所居的水平。
2.统计方法:参考《广东省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责任量化考核评分细则》(粤建保字〔2009〕58号)进行统计、考核。
3.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宜居社区指数(5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宜居社区比例组成,侧重反映镇区内社区的成熟程度。
2.统计方法:宜居社区是指达到广东省宜居社区考核指标要求的社区占镇区全部社区的比例。2010年度考核暂以“六好平安和谐社区”达标比例代替宜居社区比例。
3.责任部门:县民政局。
(三)环境综合治理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2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分)组成,侧重反映镇区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改善情况。
2.统计方法: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是指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 的天数之和。其中计入空气污染指数的项目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镇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市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镇区生活垃圾数量占镇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3.责任部门:县环境保护局考核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县水务局考核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考核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四)绿色开敞空间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分)、建成区绿化覆盖率(1分)、距离公园绿地
2.统计方法: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指建成区的公园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之比。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与建成区面积之比。绿化覆盖面积即镇区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
距离公园绿地
森林覆盖率是指镇区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3.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科技农业局、县林业局配合。
(五)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指数(6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城市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2分)、普及学前到高中阶段教育水平(3分)、每千人拥有病床数(1分)组成,侧重反映镇区城乡饮用水、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情况。
2.统计方法:
镇区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参照《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镇区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为:常规检验42个检验项目的加权平均合格率。其中管网水质7项指标单独综合计算后,与其他35项指标综合合格率加权。该指标综合反映镇区居民饮用水水质状况。
普及学前到初中阶段教育水平:包括学前教育毛入园率,当地学前教育在园(含学前班)人数(户籍)与当地3-5岁(或4-6岁)幼儿总数(户籍)之比(1分);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达标率,当地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总数与当地义务教育学校总数之比(2分)。
每千人拥有病床数:镇区常住人口每千人拥有的医院(含卫生院)病床数量。
3.责任部门:县水务局考核城镇供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县教育局考核普及学前到初中阶段教育水平;县卫生局考核每千人拥有病床数。
(六)交通便捷指数(5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人均人行道面积(1分)、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1分)、万人公交车线路(1分)、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2分)组成,侧重反映镇区是否具备良好、快捷的交通出行条件。
2.统计方法:
人均人行道面积是指镇区人行道面积与市区常住人口之比(㎡/人)。
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是指镇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拥有的主次干路道路长度(km/k㎡)。
万人公交车线路是指城镇公交车线路总长度与镇区常住人口(万人)之比(km/万人)。
万人公交车辆数量(标台)是指以镇区人口计算的每万人平均拥有的公共交通车辆标台数(台/万人)。
责任部门:人均人行道面积、主次干路道路网密度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考核;万人公交车线路、万人公交车辆数量由县交通运输局考核。
(七)文体设施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万人人均文化场馆建筑面积(2分)、万人人均体育设施用地面积(2分)组成,侧重反映各镇(场)文化体育设施改善的进展。
2.统计方法:
万人文化场馆建筑面积是指镇区内文化馆、图书馆、艺术馆、科技馆、电影院、博物馆建筑面积与镇(场)常住人口之比。
万人体育设施用地面积是指镇(场)开展体育活动场地和体育建筑(不包括借用公园等其他城市建设用地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的用地面积与镇区常住人口之比。
3)责任部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八)节能减排节地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1分)、节能目标完成率(1分)、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1分)、人均城镇建设用地(1分)组成,按镇区统计口径,侧重反映节约能源、节约土地资源的状况。
2.统计方法:
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按《广东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的要求计算。
节能目标完成率:根据各镇(场)考核年度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值以及各镇(场)完成值,计算完成率。
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根据各镇(场)考核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值以及各镇(场)完成值,计算完成率。
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城镇建设用地与城镇常住人口之比。评分采取对指标现状值与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之间的差量进行逆向排序打分。
3.责任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考核节能目标完成率;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考核新建建筑节能达标率;县国土资源局考核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县环境保护局考核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率。
(九)基本社会保障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1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0.8)、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0.6分)组成,侧重反映镇区城镇居民享受基本社会保障的程度。
2.统计方法:
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率是指养老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是指医疗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率是指失业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率是指生育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率是指工伤保险金征缴人数占应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人员的比率。
3.责任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治安维稳指数(4分)
1.指数构成:该指数由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2分)、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覆盖率(2分)组成,侧重反映镇区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状况。
2.统计方法:
万人刑事案件发案率是指镇区考核年度内发生刑事案件数与镇区常住人口(万人)之比。
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站)覆盖率是指设立村居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的村(社区)占镇(场)全部村(社区)的比例。
3.责任部门:县公安局。
附件3
组织保障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方法
一、创建工作组织领导(2分)
(一)考核标准:
1.党政一把手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把宜居城乡创建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0.5分);
2.建立创建宜居城乡工作机构并正常运作(0.5分);
3.开展对镇政府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的绩效考核工作(1分)。
(二)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创建工作计划和措施(3分)
(一)考核标准:
1.制订全镇(场)创建工作计划,工作总体目标和各年度阶段性目标明确(0.5分);
2.向社会公布年度民生工程,接受公众监督(0.5分);
3.立足本镇(场)实际,提出实施民生工程和开展创建工作具有针对性和创新性的具体措施(0.5分);
4.年度重点民生工程得到落实,民生改善成效明显(1.5分)。
(二)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配合。
三、创建工作经费保障(4分)
(一)考核标准:
1. 安排资金用于宜居城乡规划、建设(3分);
2. 安排创建宜居城乡的必要工作经费(1分)。
(二)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四、创建工作宣传效果(3分)
(一)考核标准:
1. 各镇(场)设有创建宜居城乡的专题专栏(0.5分);
2. 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宣传创建活动的公益性广告(0.5分);
3. 社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宜居城乡创建内容(1分);
4. 镇(场)不定期举办“宜居城乡建设”主题宣传活动(1分)。
(二)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配合。
五、创建工作注重城乡规划引导(4分)
(一)考核标准:
1. 城乡规划(包括镇规划、村庄规划)编制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1分);
2. 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1分);
3. 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区已编和在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80%以上(1分);
4. 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有效运作(1分)。
(二)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财政局配合。
六、创建宜居城镇、宜居村庄成效(4分)
(一)考核标准:
1. 政府制定推动宜居城镇、宜居村庄建设的工作计划(0.5分);
2. 明确本镇(场)村镇建设年度目标,出台政策、制度、资金保障措施(1分);
3. 按照县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确立宜居城镇、宜居社区、宜居村庄建设试点,并有开展创建工作(0.5分);
4. 有项目申报“广东省宜居环境范例奖”(0.5分);
5. 按照《广东省宜居城镇、宜居社区、宜居村庄考核指标(2009-2012)》要求,每年公布一批宜居城镇、宜居社区、宜居村庄名单(1.5分)。
(二)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县科技农业局、县民政局配合。
附件4
公众问卷调查测评表
调查内容 |
测评指标 |
非常满意(满分) |
比较满意 (满分×0.8) |
一般 (满分×0.4) |
比较不满意 (满分×0.2) |
非常不满意(0分) |
综合得分 |
健康度 (6分) |
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改善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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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治理状况改善满意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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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和清理状况改善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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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质量状况改善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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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压力减轻状况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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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适度 (5分) |
住房条件改善满意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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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建设和街道绿化状况改善满意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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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特色的认可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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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捷度 (4分) |
社区活动场所状况改善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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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设施利用及活动开展情况满意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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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出行的便利程度的改善满意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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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度 (5分) |
社会治安状况改善满意度(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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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避难场所、安全设施建设状况改善满意度(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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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调查测评样本不少于500份。
附件5
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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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 |
评分点 |
评分标准 |
地点 |
评分 |
平均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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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满分) |
B (满分×0.6) |
C (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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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综合治理 (2分) |
1.河涌环境卫生(1分)。 随机抽查2处 |
1)水体清澈,河面无漂浮物(0.4分) |
水体清澈且河面基本无漂浮物为A;水体有少量混浊或河面有少许漂浮物为B;水体混浊或漂浮物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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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体无异味(0.3分) |
基本无异味为A;有少量异味为B;异味较重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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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岸边无暴露性垃圾杂物(0.3分) |
基本无垃圾杂物为A;有少量垃圾杂物为B;垃圾杂物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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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街巷环境卫生(1分)。 随机抽查新建城区街巷1处、老城区街巷1处(街巷是指社区的道路) |
1)街巷两侧每隔200 |
垃圾箱设置符合规范为A;垃圾箱设置少于规范为B;无垃圾箱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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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暴露性垃圾杂物(0.3分) |
基本无垃圾杂物为A;有少量垃圾杂物为B;垃圾杂物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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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面无污水横流(0.3分) |
基本无污水为A;有少量污水为B;污水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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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开敞空间 (2分) |
3.公园建设情况(1分)。 随机抽查2处 |
1)植物搭配较好,长势良好(0.4分) |
植物搭配较好且修剪管理较好为A;植物搭配较好但修剪管理不及时为B;植物选择单调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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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污物、垃圾乱丢弃现象(0.3分) |
垃圾箱外基本无污物、垃圾为A;有少量污物、垃圾为B;污物、垃圾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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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置有一定数量的休闲设施,无破损毁坏(0.3分) |
休闲设施完善且维护较好为A;休闲设施完善但有少量损坏为B;休闲设施不足或损坏严重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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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街道绿化情况(1分)。 随机抽查2处 |
1)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0.3分) |
沿街单位大多实施拆墙透绿为A;部分沿街单位未实施拆墙透绿为B;大多数沿街单位未实施拆墙透绿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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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道树树冠遮阴效果较好(0.4分) |
行道树基本无缺株且树冠遮阴效果好为A;行道树基本无缺株但树冠遮阴效果差为B;行道树缺株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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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绿化带内无裸土、无垃圾,树枝上无悬挂杂物(0.3分) |
基本无裸土、垃圾、杂物为A;有少量裸土、垃圾、杂物为B;裸土、垃圾、杂物较多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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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保障(2分) |
5.社区基本公共服务配套(2分)。 随机抽查老城区1个社区,新区1个社区 |
1)社区 |
有小学且设施齐全为A;有小学但设施不齐全为B;没有小学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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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 |
有中学且设施齐全为A;有中学但设施不齐全为B;没有中学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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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区内拥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0.6分) |
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且设备齐全为A;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但设备不齐全为B;没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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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便捷(2分) |
6.主次干道设施(1分)。 随机抽查2处 |
1)道路名称标示、公共图形标志规范,信号灯完善,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0.2分) |
各类设施完善、符合标准且维护较好为A;有少量损坏为B;设施不完善或损坏严重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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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道板、护拦等设施完好(0.4分) |
无侵占道路现象且设施完好为A;无侵占道路现象但设施有少量损坏为B;有侵占道路现象或者设施损坏严重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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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0.4分) |
路面及排水设施符合要求且无坑洼积水为A;路面及排水设施基本符合要求但有少量坑洼积水为B;路面及排水设施不符合要求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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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交运行 (1分)。 随机抽查2处 |
1) 公交站点设施完善,使用方便(0.4分) |
站点设施完善且使用方便为A;站点设施完善、使用方便但有少量损坏为B;站点设施不完善或者使用不便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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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车辆停靠安全规范(0.3分) |
随机抽查15分钟,所有车辆停靠安全规范为A;少量车辆不安全规范为B;较多车辆停靠不安全规范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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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0.3分) |
随机抽查15分钟,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为A;存在少量争抢客源现象为B;有非法营运车辆或者争抢客源现象严重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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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设施 (1分) |
8.社区文体设施配套(1分)。随机抽查老城区1个社区,新城区1个社区 |
1)社区 |
有体育设施且运行维护较好为A;有体育设施但运行维护较差为B;没有体育设施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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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内拥有免费开放的文化设施(0.5分) |
有文化设施且运行维护较好为A;有文化设施但运行维护较好为B;没有文化设施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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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1分) |
9.建筑节能情况(1分)。 随机抽查3处新建建筑。 |
城市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广泛采用了建筑节能技术,普遍应用了低能耗环境保护建筑材料(1分) |
抽查1处新建社区居民建筑、2处新建公共建筑。全部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A;部分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B;基本没有使用节能材料、节能灯、节能玻璃为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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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各镇(场)提供的材料:
(一)最新出版的墟镇地图3份;
(二)各墟镇建成区现状图:图上标注现状社区、主次干道、街巷、河涌、公园等的位置和名称。
二、专家考察组根据各镇(场)提供的现状图随机选取待考察的地点。超过1项测评内容的需选取同类地点(如社区),不能重复。
三、专家考察组分成3个考察小组,每个考察小组3项测评内容,至少2人,根据选取的地点设计各自的考察线路。考察评分时间1天,考察采取各专家分别当场填表记录、打分的形式,对于环境卫生等情况如有必要可采取拍照记录。工作结束后封存相关记录材料并上交。
四、考察小组对各自的测评内容按“专家实地考察测评表”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考察小组每位专家分别填写测评表,应尽量避免相互影响。每项测评内容的最终得分由考察小组所有专家的评分平均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