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文广新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清远市清新区妥善解决乡镇(公社)
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清远市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清文通〔2015〕9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途径、多层次、多渠道并用,公平、公正、公开,妥善解决我区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1993年12月31日(含本日)之前,曾被我区乡镇(公社)正式选用为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三、政策措施
(一)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保制度,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应发尽发。目前未参保的老放映员,今后可自愿自费参保,具体参保条件、缴费标准、享受养老待遇等以有关社保政策为准。
(二)安排放映工作岗位。
对未满60周岁,身体健康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优先安排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解决家庭生活困难。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通过城乡居民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四)发放放映工作年限补助。
1.放映工作年限是指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实际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中途转行没有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不能计算在内,但其再次从事农村电影放映的年限应当计算在内。放映工作年限计算截至1994年12月31日。
2.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按月发放放映工作年限补助,放映工作年限补助支付终身。
3.对符合条件的老放映员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工作年限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工作年限10年至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工作年限20年至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4.对2012年7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前已故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社保政策计算死亡待遇有关规定,计发14946元/人,作为一次性补助发放到其家属。补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5.从事放映工作期间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被辞退的人员和已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列入发放范围。
6.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老放映员暂只作初步调查统计,若今后省、市有新的文件精神,则具体操作以上级文件为准。
四、发放办法
(一)根据清文通〔2015〕99号精神,放映工作年限补助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每年支付一次,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身故次月。从2017年起,每年12月底前,区文广新局汇总当年度各镇(场)上报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资料数据后,在区文广新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交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当年度的放映工作年限补助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个人银行帐户中。
(二)严肃财经法纪。
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