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清新县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加强企业违法排污整治工作,构建“开放合作、富裕安康、绿色和谐”的清新,根据清远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在2009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重点整治滨江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禁止在滨江河水源保护区上游沿岸新建电镀、造纸、印染等重污染项目,消除保护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二)整治全县各企、事业单位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全县范围内的化工、电镀、印染、造纸、水泥、医疗和废旧物资加工回收等企业排污问题进行集中清理,重点加强对印染、电镀、化工、肉食品加工等行业的检查。2010年内督促清新县鸿基染整有限公司、冠龙纺织有限公司、顺景染织厂、清远先导稀有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云龙产业各陶瓷企业落实污染治理设施或实施整改工作,做到达标排放。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及其防范措施,抓好“六查”(查排污口是否规范,查有无污染治理设施,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查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查是否偷排、漏排,查阳奉阴违的问题)。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加强对化工、电镀、印染、畜禽养殖、食品加工等行业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整治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政部门违法审批、越权审批、降级审批,建设单位未执行“三同时”或执行不到位,以及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
(四)对重点污染源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我县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安装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管档案,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对全县辖区内的禽畜养殖场的清查和监督管理。督促规模化禽畜养殖场完善有关手续,落实配套环境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六)开展“回头看、回头查”,巩固污染治理成果。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回头查”,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不反弹。
(七)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督检查。加强对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垃圾处置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八)整治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查处近年来污染严重、问题突出、领导关注、反映强烈、群众反复上访的各种环境违法案件,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
三、工作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重大项目建设规划,配合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淘汰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检查环保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发展改革局淘汰水泥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组织实施全县清洁生产工作,检查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推广及全过程控制的情况。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开展环保执法监察行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县工商局负责执行对违法企业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行为。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县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
清新供电局负责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各有关部门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2010年9~10月)。各有关部门对污染减排项目、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企业、产业转移园及工业园区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整改问题,并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各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三)总结阶段(2010年11月)。各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请于
五、工作要求
(一)完善制度。一是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二是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三是切实落实好“区域限批”或“行业限批”制度。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助媒体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督查。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对后督察工作和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江河湖(库)流域污染整治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