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14年10月3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1280号)批准的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2013年度第九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的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塔脚村委会属下集体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总面积2.2381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规定执行。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面积(公顷)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水田2.238142.21按清新府办
〔2013〕44号执行
合计2.2381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物业主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有效土地权属证件和其他证明材料到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人民政府(地址: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17号,联系电话:5810219)办理补偿登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