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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5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是指用人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的比例,对差额部分按照一定标准缴纳的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政府性基金,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代偿形式。我县自1997年起开征残保金以来,经过多年的努力和探索,残保金征收的额度不断提高,征收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法规政策的宣传不断深入,使残保金成为保障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也促使更多的用人单位尽可能地吸收残疾人就业。但是,目前我县在确保残保金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做到应收尽收等方面还面临用人单位对残保金的法定性认识上有偏差、应征残保金动态数据等难以准确掌握、年审率和实际征收率偏低、漏报瞒报用工人数现象比较严重,以及历年欠缴额累积数较大,依法缴纳残保金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在用人单位中未能普遍形成等问题和困难。

为加强和改进我县残保金的征收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加大残保金征收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中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存、生产、生活应当得到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心和眷顾。为残疾人尽可能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岗位,可以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重拾自信,改善生活条件提供帮助。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而缴纳的残保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指导、就业援助等,目的是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帮助、鼓励、支持残疾人就业,这也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一种体现。

二、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媒体平台,提高社会各界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的认识,增强用人单位自觉缴纳残保金的法律意识。县司法部门要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保金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纳入全县普法规划,稳步推进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的联动协调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残联、地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使之成为常态,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在征收残保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有计划地推进突破难点工作。县残联、地税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用工人数特别多的用人单位和部分垂直管理的单位进行攻关破难,通过突破重点难点这些“老大难”问题,使残保金征收工作进入规范化、常规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尽快建立基础数据库。各镇(场)要配合县残联、地税部门迅速做好用人单位数、职工人数、安置残疾人人数、企业经营状况、应缴残保金数等基础数据资料的收集,建立准确数据资料库,使残保金应收尽收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改进检查执法工作

(一)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县残联、地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制订计划,有重点地对部分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检查,杜绝弄虚作假情况,掌握真实的资料。

(二)曝光拖欠残保金数额大的用人单位。县新闻部门、残联、地税部门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对历年欠缴残保金数额大和当年拖欠残保金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对有能力缴纳而不主动申报缴纳的,或者恶意拖欠不缴纳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增强震慑力,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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