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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辅警、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5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辅警、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清远市清新区辅警、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辅警、协管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要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协管员(含数字城管座席员,以下统称辅警、协管员)是指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使用,以劳动合同形式管理,从事辅助性、保障性、技术性等工作的全职人员(单位自聘的门卫、清洁工、食堂员工均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协管员不列入使用单位编制序列,不担任行政职务,不独立行使执法权,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是辅警、协管员用人单位,负责辅警、协管员的招聘、工作安排、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缴存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和考核及工资的发放等。
     第三章 招 聘
     第五条 辅警、协管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区政府批准的岗位数额内自行招聘,实行缺位、按需招聘。
     第四章 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参加公开招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端正,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二)年龄男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高中及以上学历(退伍军人可放宽至初中);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使用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检、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进行。
     (一)考试一般采取面试形式。
     (二)体检。体检合格的才予以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首次聘用的聘期不超过3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五章 工资福利和考核管理
     第八条 辅警、协管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包括劳动法律规定本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辅警、协管员年薪标准为:40000元,从2017年起,由用人单位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100元/月,以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做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辅警、协管员的工资发放分为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两部分,具体工资发放和考核办法由用人单位制定。除工资外,辅警、协管员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但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及岗位的特殊性予以适当发放其他补贴,并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区财政部门支付的年薪按季度划拨至各用人单位账户,具体人数由用人单位按季度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补偿及有关待遇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发生工伤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补偿,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辅警、协管员在聘期内考核合格、用人单位对该岗位仍需求且有岗位的,应继续接受该辅警、协管员的安排要求。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内,辅警、协管员以用人单位的管理为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考核办法加强对辅警、协管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辅警、协管员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年度考核材料、奖惩材料、学历材料及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由用人单位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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