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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9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区政府七届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8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通知》(清府〔2009〕59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法目的:提高领导干部对法律学习和专业知识更新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素养,注重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三条 学法形式: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个人自学以国家和省新制定的法律法规为主,集中学习主要采取常务会议安排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度安排至少2次专题法律讲座,结合工作实际,针对目前热点问题,围绕案例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由区法制局或承办单位负责准备。 
   第四条 学法重点: 
   (一)国家和省新制定的法律法规; 
   (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 
   (三)与工作实际相联系的、专业性的法律法规; 
   (四)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中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五)列入区政府年度计划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法规; 
   (六)区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 学法范围: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及相关领导。 
   第六条 区法制局于每年年底前制定区政府常务会议下一年度学法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于次年实施,并列入常务会议固定议题。 
   第七条 各镇政府和各部门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级政府、本部门的学法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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