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6月26日区政府七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7月2日
清远市清新区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
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信息公开化,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政务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4〕1号)和《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通过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部门与部门、政府与事业单位、区政府与镇政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着力建设清新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基本原则
(一)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明确政府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职责定位。
(二)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凡是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有能力承担和可以作为的,就依靠其发挥作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
(三)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重点解决职责不清、交叉扯皮、管理分散等问题,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不同部门的相同或相似的职责,实现职能有机统一。
(四)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对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事业单位,明确执法依据、严格执法主体资格,推进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
(五)理顺区、镇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区政府、镇政府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权责,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效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三、行政职权清理内容和范围
(一)职权清理内容。行政职权是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本级“三定”规定、上级机关批准文件或经市、区政府同意部门制定的文件等依据设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的权力。主要包括:
1.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权。
3.行政强制权。
4.行政征收权。
5.行政给付权。
6.监督检查权。
7.行政裁决权。
8.行政确认权。
9.行政征用权。
10.政策制定、规划、奖励、备案、考试组织、服务事项等其他事权。
11.部门人员录用、调动、任免、奖惩权,财务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等内部管理事项。
(二)清理范围:区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区直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附件1)
四、目标任务
(一)清理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区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各有关单位按照行政职权清理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拟定本单位权责清单,明确各项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机构以及实施依据等。
(二)提出职权调整意见。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职权提出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和加强等调整意见。
1.职权取消。
(1)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依法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2)取消可由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
(3)取消对自然人和非公企业自主投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项目的投资审批事项。
(4)取消一般性投融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审批。
(5)取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审批。
(6)逐步取消证照的年检(年审)、评比达标表彰、考核评估等事项。
(7)对以登记、认定、事前备案、监制、审定、目录管理、服务事项、日常管理事项等名义变相实施审批的事项,一律取消。
(8)大力清理和规范企业的专项扶持资金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2.职权转移。
(1)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平(能力)的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
(2)将确需保留的各类评优、评级、评比项目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
(3)行规行约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制定、行业准入审查、资产项目评估、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检行评、行业纠纷调解等属于行业服务性质的职能,以及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前期论证等审批前置事项,转移给行业组织承担。
(4)与行政审批有密切关联的检验检测、认证、验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方案论证、评价报告、评估意见、检查验收等需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办理的技术审查事项,转移给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实施。
3.职权下放。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基层管理。进一步扩大区、镇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在环保、经贸、旅游、农林水利、科教文卫、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质量监管、安全监管等方面下放审批事权。
4.职权整合。各单位对工作中存在的职权不清、交叉扯皮、管理分散等问题,提出存在的主要矛盾、原因以及对策建议,并按要求填写《部分职权交叉分散事项表》(附件4)。其中,对涉及多个单位的重要职权分工情况要进行说明,包括该职权的主要内容、涉及的其他单位、与相关单位的协调机制等。
5.职权加强。各单位对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职责,认为存在不足或待完善的地方,可提出进一步加强的意见和措施。
6.提请市、省和国家调整的职权。结合我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对与市、省和国家相关的职权存在冲突或权限不清,或认为应当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或整合的,可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和有效措施,并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填写《行政职权目录调整提请表》(附件5)。
(三)提出加强监管的办法。各单位要做好职能转变中“放”与“管”的有效衔接,在清理行政职权的同时,在以下几方面提出加强监管的办法,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加大对市场和社会主体执行标准、遵守法律、诚信经营的监督检查制度,推动监管方式从注重主体资格向注重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监管转变,保障市场安全。
2.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主体首负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产品(服务)质量保险制度,推动惩处方式从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以赔付消费者为主转变,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3.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完善和推广区域网格化监管模式,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4.建立全面细致的事前服务、指导和告知承诺机制,引导和帮助市场和社会主体充分了解本行业或领域应当遵守的各项标准。建立“告知承诺”机制,只要政府部门告知市场和社会主体应当遵守的监管标准,市场和社会主体签订遵守标准的“承诺书”,政府部门就应当允许其进入该行业或领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披露平台,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把重大活动、收费项目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投诉多的各类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众发布。
五、具体内容
(一)区政府及其班子成员(职权清单和权力公开具体工作由区府办公室负责)。
1.厘清职权。
(1)区政府的权力事项。
(2)区长、副区长职权。
2.建立制度。
(1)制定《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事决策的范围与内容、程序与形式、执行与监督、评价与问责等。
(2)区政府重大决策公示制度。
(3)区政府重大决策群众咨询听证制度。
(4)区政府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5)区政府重大决策报告制度。
(6)区政府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7)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8)区政府常务会议列席旁听制度。
(9)区政府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制度。
3.编制流程。根据厘清出的职权及建立的相关制度,按照明确具体、操作可行的要求,对权力运行的关键步骤和环节绘制流程图。
4.公开运行。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公开平台和载体,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实行权力运行全程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区政府的相关制度、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各项决策事项执行的过程和结果,区政府各项具体权力事项及相应的流程图等。
(二)区直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区直属事业单位。
1.明确现有职权目录。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谁行使、谁清理”的要求,各单位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的范围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门职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共有职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职权。按照职权清理内容包括的事项,对本单位(含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梳理,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附件3),形成本单位现有职权目录。
2.编制并公开行政职权目录。对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按照职权分类进行登记,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按照行政权力的类别逐项列明实施依据、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承办机构、联系方式等。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内部操作流程,制作本单位现有的职权事项“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图要细化到具体环节,相应承办机构、涉及的同级相关部门或下级部门、时间要求等内容,具体形象描述出职权运行的情况。
4.提出职权调整意见。各单位要对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三定”规定主要职责履行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五个方面的要求,对本单位现有的行政职权(重点是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进一步取消、转移、下放、整合和加强等调整意见。
5.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单位要指定科(股)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发布本部门动态行政权力运行工作信息。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网站建设。区政府将在门户网站增设“清远市清新区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专栏并建设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将政府职权目录、权力事项和权力运行情况在网上进行公开,实施行政权力全流程监督。各单位也要相应在网站公开有关事项。
6.完善制度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程序和方式,便于群众及时获取信息;建立“告知承诺”机制,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引导和帮助行政审批申请人充分了解本行业或领域应当遵守的各项标准;建立权力运行记录,对重要权力的行使情况及时进行登记汇总,以保证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有约束,对每个责任人都有监督,最大限度地克服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建立工作评价、民主评议、投诉受理等制度,围绕行政权力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进行评价,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4年7月底前)。召开有关会议,就开展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开展此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组织各单位有关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或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明确工作任务、要求等事项。
(二)清权确权(2014年8月底前)。各单位按照法定授权依据确定的职责及本单位“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职权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职权目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经集体讨论审定后,于2014年8月底前报区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清权办)审核。上报资料包括:
1.清远市清新区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含涉密不公开行政职权目录)(附件3)。
2.权力运行流程图。
3.附一份相关实施依据文件(法律、法规、规章)。
4.每套材料都要附带一个电子版文档。
(三)审核论证(2014年9月至2014年10月)。区清权办将从区府办公室、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保密局、区法制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核组,对区政府及其班子成员、各单位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重点审核行政权力的名称、依据及不公开权力的事项。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应予废止,职责不清的应依法予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准予备案,无保密依据的均要公开,依法必须保密的不得公开。修改意见征求单位意见及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区级权责清单,于2014年10月底前报区政府审定。
(四)实施公开(2014年11月底前)。经区政府审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单位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职权目录、工作流程图,接受社会监督。
(五)总结完善(2014年12月底前)。对全区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情况进行总结,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或加强监管的办法,报区编办、区监察局备案。
(六)镇级政府事权划分和清理,待省、市、区行政职权清理和调整完成后另文组织实施。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行政职权、编制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清权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区府办公室、区编办、区监察局、区法制局各抽调1人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区直各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和联络员名单(附件2)请于2014年7月8日前报区清权办(联系人:谭焯贤,联系电话:5828336)。
(二)明确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本单位的所有职权,不漏事项、不留死角。对瞒报、漏报的事项一律不列入保留的权责清单,不写入“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三)严格规范实施。各单位将经审定的职权目录、权力运行流程图、相关制度要汇编成册,分别上报区清权办、区编办、区监察局各一份。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区清权办、区监察局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按时推进,影响整体进度,推进权责清单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情况,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以明确的纪律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清理单位名单
附件1
清理单位名单
一、区直行政机关单位(含所属事业单位)
区府办公室(区外事侨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综局、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文广新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监察局、区民族宗教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二、区直属事业单位
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区档案局、区社保基金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扶贫办、区贸促会、清新电视台、区供销社、区市场房产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