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县民政局关于《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二○
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
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09〕7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参保程序
第二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和程序。
(一)参保对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
(二)参保程序:有单位的,随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没工作单位或单位经济效益差无力为其缴纳的,由县民政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于每年年底填写《清新县城镇职工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投保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将经费从财政局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县民政局优抚医保专户,由县民政局缴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结算中心,作为投保对象次年的医保费,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和程序。
(一)参保对象:城镇、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保垒户、老共产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
(二)参保程序:经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县民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每年缴费纳入政府全额补助。由社保基金管理局、民政局核实《清新县城乡居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保缴费投保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将经费从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划入县城乡居民医疗结算中心,作为投保对象次年的医保费。
第三章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生病住院治疗程序
第四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定点医院是县社保基金管理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医药费实行“一站式”结算,医疗费中非个人自付部分,在其医疗终结时同步结算。
第五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卡及办理程序。
由县民政局统一印制《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持《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卡》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优惠政策。
《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卡》的办理程序:由本人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半身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到镇(场)社会事务办申请办理,由镇(场)社会事务办收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有关证件后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填写《清新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卡》后发放。
第六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及转院程序。
(一)住院。经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住院的,凭医生出具的“住院审批单”办理相关手续,医院应及时将优抚对象住院信息通报县民政局优抚股,危急病人可先住院,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二)转院。经定点医院医生确认需要转上级医院就医的,凭医生出具的“转院审批单”,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逐级办理转院手续,医院应及时将优抚对象转院信息通报县民政局优抚股。
第四章 住院补助程序
第七条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发生的费用政府补助的程序。
(一)在本县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政府补助的程序: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入院治疗时先预交住院押金,出院或转上级医院时在定点医院进行医药费的一站式结算,定点医院先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报销后,以剩余医药费(医药费以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允许报销或补偿的范围内)为基数,根据《清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给予医疗补助(该医疗补助由定点医院垫付),余下的医药费再从抚恤定补对象预交的押金中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定点医院每季度按实际垫支的医疗补助情况,填写《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补助明细表》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及时将住院医疗补助资金划入县民政局专户,县民政局逐季与定点医院结算。需转上级医院就医的,其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在转院的同时由原医院按上述办法结算。
(二)在上级医院住院发生的费用政府补助的程序:转上级医院住院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出院后,凭有关证件和医药费清单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公室进行结算并办理报销手续。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补偿范围、限额内报销住院医疗费用后,携带医保的报销(补偿)凭证到县民政局优抚股,按照报销或补偿后的剩余医药费(以广东省药品基本目录允许报销或补偿的范围内)为基数,根据《清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特别救助的条件和程序。
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付费超过 6000 元且家庭有较大困难的,可以按现行的救助渠道申请医疗费特别救助。
第九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医疗补助按原渠道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