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用途
2015年10月20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新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78号)批准的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本批次征收土地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黄坑村第二、大围、大围一经济合作社,山塘镇低地村蔗寮经济合作社,禾云镇鹿田村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经济合作社,禾云镇云街经济联合社,龙颈镇龙东村黄坑四队、六队、七队经济合作社,龙颈镇龙北村城国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土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总面积25.7958公顷。具体位置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地农民采取货币安置途径,结合留成用地安置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留成用地安置按征地总面积的10%补偿,社会养老保险安置按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规定执行。土地和青苗补偿标准如下:
地类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及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青苗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林地 |
7.1490 |
15(太和镇),11.25(禾云镇、龙颈镇) |
太和镇按清新府办〔2013〕44号执行;山塘镇按清新府办〔2015〕2号执行;龙颈镇按《龙颈镇云龙产业转移基地征地拆迁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禾云镇按清新府办〔2015〕10号执行。 |
荒草地 |
1.1882 |
21.105(太和镇),10.8(禾云镇、龙颈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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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地 |
14.5427 |
10.8(禾云镇、龙颈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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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塘水面 |
0.1148 |
43.5(太和镇),32.1(禾云镇、龙颈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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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 |
2.0631 |
42.21(太和镇),30.3(山塘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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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镇 |
0.7380 |
42.21(太和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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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5.7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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