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大对旅游的扶持力度,优化整合清新县的旅游资源,拓展旅游发展空间,推动旅游与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中共清远市委、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清发〔2007〕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清新县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旅游业是构建我县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加快旅游业发展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增加财税收入,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民群众提高生活质量的迫切需求。加快旅游业发展有利于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与幸福指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积极作用。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是谋求新一轮旅游产业大发展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推动我县旅游业大发展。
二、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加强统筹协调,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县经济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寓管理于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消费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突出优势,推动旅游业特色化发展;坚持节能环保,合理利用资源,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我县旅游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旅游的投入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具有新增长点的景区(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以扶持其加快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投入主要用于改善外部环境、引导性投资、旅游资源优化整合、旅游规划修编和旅游整体推介。同时,对重点旅游景区(点)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市和对口扶持单位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二)制订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政策。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
(三)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利用各种渠道,整合资源,组织大推介,树立大形象,从单一企业推介转向政府和企业联手推介、从分散推介转向整合推介、从落后推介转向先进推介,运用、强势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提升清新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宣传部门密切合作,进一步提高宣传策划水平,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新闻媒体全力支持,大力宣传推介清新旅游,扩大清新旅游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对旅游酒店、宾馆、景区景点实行动态管理。在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旅游服务活动。由县旅游局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单位对我县星级旅游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若干家优质旅游服务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作为动态管理单位。对被评为优质旅游服务的单位未经县主管政法工作领导批准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一把手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查房、乱扣人和乱罚款,违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评定优质旅游服务单位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欺客宰客、重大投诉、环保不合格、环境卫生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五)加强诚信服务建设。完善星级酒店、景点景区、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购物商场的诚信管理和质量监督;完善对旅游企业的礼仪培训、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90%以上的导游经培训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与奖励制度,每两年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性考评。
(六)营造旅游大发展的良好环境。放宽旅游市场准入门槛,打破行业、地区壁垒,简化审批手续,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加快景区交通、道路、旅游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商场、酒店的配套建设。
1.重点建设旅游道路、景区停车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安全以及资源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实施旅游厕所改扩建工程,各类经营场所的公用厕所对游客开放。
2.加强主要景区连接交通干线的旅游公路建设。城市公交服务网络要逐步延伸到周边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点,公路服务区要拓展旅游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自驾车旅游服务体系。规范引导自发性旅游活动。
3.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资源共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旅游栏目,加大旅游公益宣传力度。
4.为营造清新大旅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县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生、工商、质监、交警、城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礼貌执法。交通运输部门对重点景区要优先安排开通旅游专线车。县交警部门在“春节”、“五一”、“国庆”黄金周等重大节假日要增派警力疏通主要旅游交通道路。对测速区域、路段要有明显标志,引导车辆遵规行驶。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多教育、多引导、多解释,做到少罚款、少扣证、少拖车,以树立清新的良好形象。
(七)树立品牌打造旅游热线。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景区景点及旅游项目的档次水平,打造具有特色品牌的旅游产品。根据目前景区景点的分布及旅游交通、酒店、宾馆的状况,策划培育旅游热线,着力实施旅游品牌战略。
1.结合“漂流之乡、温泉圣地、休闲体育、自然生态”四大品牌,推出清新游精品特色线路。
2.继续推进重点旅游项目的开发。抓好清西旅游黄金大道的综合开发,利用1-2年时间重新打造清新旅游龙头企业,以带动清西的旅游业的发展。
3.打造滨江线和笔架山脉生态旅游黄金线路,利用1-2年的时间,使滨江线和笔架山脉的生态休闲游红火起来。指导景区做好规划时,注意控制类同项目,每个景区要有新意、有亮点。
(八)切实加强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1.以旅游带招商,以招商促发展,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国有景区产权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积极鼓励外地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旅游项目。对以本地旅游资源与外商合作兴办的旅游项目,可先让利后按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
2.引进一批旅游工艺品加工企业,引资建设高标准的商务会议会所、三星以上的星级酒店、高档次的特色餐饮。大力发展旅游购物与娱乐,继续推出特色美食。争取规划建设一个大型的商业购物中心和饮食街、购物街,留住客人进行二次消费。
3.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展各具特色的农业观光和体验性旅游活动。合理利用民族村寨、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景观旅游村镇。
4.激活民资,规范发展“农家乐”、休闲农庄等旅游产品。我县的农家乐、乡村游资源非常丰富,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开发和利用。新开发建设的农家乐、乡村游项目,达到本规定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扶持;经营面积达到5万平方以上的,在争取省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和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并作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扶持资金。
(九)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人才队伍素质。
1.以游客满意度为基准,全面实施国务院《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鼓励专业化旅游管理公司推进品牌连锁,促进旅游服务创新。
2.健全旅游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并实施旅游环境卫生、旅游安全、节能环保等标准,重点保障餐饮、住宿、厕所的卫生质量。
3.加大旅游人才尤其是旅游管理人才培养力度,优化旅游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职业资格培训和考核评价,建立完善的职业资格评定和劳动保障制度,推动导游人员等级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评定序列,实行导游员聘任薪酬与职业资格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我县旅游人才信息库,推动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十)优惠和奖励政策。
1.扶持旅行社(包括市属社)发展。对旅行社组团到清新景区旅游,酒店住宿实际人数达10万人以上的,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
2. 鼓励景区(点)、酒店发展旅游业。将景区(点)、酒店当年实缴税款作为重要指标。纳税总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选取前3名纳税户奖励,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5000元。
3.积极引导社会企业集团到清新投资旅游开发项目。 投资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投资3一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投资6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总额完成时兑现。
4.积极发展专项旅游产品。重点发展(工)农业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乡村旅游示范点,凡是获得省级以上牌匾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鼓励兴建高标准酒店参与星级评定。新评定为国家三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评定为国家四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 3万元,评定为国家五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鼓励景区景点参与A级景区评定。新评定为国家
7.鼓励农民发展农家乐。新创建并符合广东省农家乐条件,经县农家乐评定小组审定发证的农家乐奖励1万元。
8.扶持特色餐饮业发展。对创新的小吃、点心、菜肴被评为全国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5000元;被评为广东省名点、名小吃、名菜的,每种一次性奖励3000元。
四、奖励兑现办法
(一)实施时间:2011年度。
(二)统计依据:旅行社、酒店、景区(点)旅游企业需凭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纳税数据、单位原件和创品牌证书兑现奖励。
(三)申报程序:由符合奖励条件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旅游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公示,并由县政府授奖。对于虚报奖励的,视情节取消评比资格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