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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清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18 17:11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局、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清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清新县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健全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组的账务,促进组务公开、公正廉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独立核算的组级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管理。
    第三条 组级财务管理坚持“三个民主”(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不变的原则;坚持“四权”(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坚持债权债务所有权不变的原则,组级原有各项债权债务仍由组级享有和承担,并负责债权收回、债务偿还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村民小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村民小组长变动或换届选举前,经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选出民主理财小组(组务公开监督小组),并产生、确定出纳员、报账员,报村财会站备案。报账前,村民小组的收支单据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按照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再由报账员送至村委会报账。
    第五条 在村民小组长变动或换届选举前,经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对新一届村民小组干部的工资、奖金等福利补贴和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六条 在对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经村民小组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由村集体组织与村委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村委会接受村民小组的委托,负责村民小组会计核算、资产清查等工作。组级财务委托村委会管理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组账村代管模式。
    第七条 村民小组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5人组成,由村民小组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按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组级的集体财务活动进行审核监督。
    第八条 镇(场)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及村委会为各村民小组统一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设立集体资金账户。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应按时足额存入集体资金账户后方可使用,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另开账户,更不得公款私存。
    第九条 实行凭印鉴提款制度,提款印鉴由村民小组章、村委会会计或代理记账员章、村委会章组成,出纳员提款时由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后,再加盖提款印鉴,方可支取。
    第十条 村委会对组级会计核算实行“五个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
    (一)统一制度。村委会统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04〕1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统一票据。村委会统一使用县财政部门印制的《清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村民小组内部使用)。
    (三)统一记账。村委会统一对组级财务收支实行全程核算和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对组级集体资金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做好组级集体资产购置、毁损、计提折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及账簿登记工作,每年12月对组集体资产进行盘查、清理。
    (四)统一公开。村委会统一对组级集体经济运行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反馈,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会计核算资料和报表,经村委会主任审核签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组级集体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送达各村民小组,在组务公开栏上公布。
    (五)统一建档。村委会在每季度结束后15天内对财务票据、报表等会计资料分类进行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村民小组财务人员根据需要到村委会领取票据。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的现金收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由村民小组出纳员将资金缴存银行(信用社)集体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出纳员提取、支出资金后,每季度末将收入、支出情况填制报表交报账员审核结算。
    第十四条 当季发生的财务业务,在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村组报账员把原始凭证分类整理,交村委会会计记账保管。
    第十五条 村委会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并送各村民小组公布和存档。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报账员及时将用完的票据报村委会,村委会审核后签名确认,办理核销手续,缴旧换新。
    第十七条 村委会会计在每季度末将财务票据及核销的收款票据存根、报表等进行归档。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村民小组收支管理和审批制度:
    (一)村民小组所有收支实行钱、账、物分管,做到领导审批不管钱、报账员管账不管钱、出纳员管钱不管账。
    (二)村民小组每笔开支要有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及用途注明手续,每笔收入要有收款人、缴款人签名。
    (三)村民小组的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和“十不批”制度(手续不全不批;用途不明不批;不合理、不合法开支不批;资金不到位不批;超计划不批;违背政策不批;单据不符合要求不批;超标准不批;人情开支不批;虚报冒领不批)。
    (四) 禁止使用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章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现金管理制度:
    (一)不准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二)不准私自借支公款。
    (三)不准虚假用途套取现金。
    (四)不准徇私舞弊,出租、出借账户,代其他单位及个人存取账外公款。
    (五)单位的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储蓄。
    (六)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七)外出公干人员及时返纳借款,不准延误结账。
    (八)不准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
    (九)不准用白条代替收款收据,必须使用县财政局印制的村级统一收款票据。
    (十)出纳库存现金(备用金)限额不准超过1000元,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限额部分应及时交存银行(信用社)。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票据管理制度:
    (一) 村民小组收入票据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村民小组取得集体收入时必须使用县财政部门印制的《清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村民小组内部使用),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其他收款收据。票据的收回、核销和监督检查工作由村委会负责。
    (二)村民小组报账员在收款、开具票据时要准确、清楚填写内容和日期,加盖村民小组公章,并签个人全名。
    (三)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章,待票据使用完毕后交回村委会核销,不得自行处理。
    (四)对丢失票据人员按《清新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票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由村委会进行归档及存放,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村民小组必须在每季结账后公布一次财务情况,年终收支账目经村民小组长、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签名后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涉及征地款的使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收益分配等重要财务事项以及多数群众要求公开的经济事项,应及时进行专项公布。
    第二十三条 村民小组换届、主要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做好印章、财务账册及有关财务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村民小组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清新县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基层廉洁工程建设,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县社会和谐稳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是指由村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投资形成的、拥有全部或部分投资份额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晒场、耕地、荒地、林地、荒山、鱼塘、水库及其他投资权益等)承包、出租、转让等事宜。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遵循民主管理、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操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可通过拍卖、竞价、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镇成立由镇纪委、镇财政所、镇农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农办),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同时设立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在镇党政综合服务中心)作为本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操作服务机构,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按照不同的评估价或通过市场调查确定价格进入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七条 出让方在出让集体资产资源前应对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标的物进行评估。评估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或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市场调查后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八条 出让方应当在评估价或市场调查确定价格的基础上,确定交易标的的底价和交易方案,提交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 出让方要根据出让标的具体情况,编制交易方案,连同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议书一并报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进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出让方应当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二)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决议书。
    (三)确定评估价或底价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镇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公开平台、交易中心公告栏、村务公开栏等相关媒体和场所发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主要为:
    (一)标的名称。
    (二)基本概况。
    (三)评估价或底价。
    (四)报名人资格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保证金交纳办法。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
    (八)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已发布的信息公告需要澄清或更改的,出让方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2个工作日将澄清或更改后的内容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后,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公告修改内容未经同意的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受让方报名不足3家的,由出让方申请,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采用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采用竞价方式,受让方报名不足2家的,由出让方申请,经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成交价在不低于底价情况下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确定受让人。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受让方办理交易申请时,应当向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真实、完整的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身份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格、资信证明。
    (三)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出让方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交易活动。出让方应将交易结果在该项目交易信息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内容主要为:
    (一)标的名称。
    (二)出让方。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时间。
    (五)受让方。
    (六)公示期限。
    (七)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投标(竞买)保证金由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实行代收代付。受让方确认后,镇农村会计服务中心无息退还未成交受让方的保证金,受让方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或按交易公告约定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出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分别报送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归档。
    第十八条 属于产权变更交易的,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出让方、成交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产权交割和资金交付,凭产权交易凭证和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交易关系的利害人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向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诉。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有效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协调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不得进行交易:
    (一)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三)未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同意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二十一条 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村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对违反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交易资料以项目为单位,村委会、村民小组和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公益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所衍生的服务管理如村、组道路、河塘、村庄内河道保洁、绿化养护等项目的发包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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