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清远市清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
清远市清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 总则
(一)为了应对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保障公共交通稳定有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公共交通突发事件是指在全区或区局部范围内,发生影响公共交通的突发性事件,如燃油供应、企业与驾驶员间的经济纠纷等导致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驾驶员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驶或出现其他如不加以控制将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影响人民群众出行和社会稳定的情况。
(三)应对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原则。出现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办等报告。如一时未能报送书面材料,可先口头报告,并在口头报告后2个小时内报送书面材料。并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续报。同时,必须2小时内作出反应,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2.合理适度原则。合理确定应急措施的实施范围和级别,把握时机和力度;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应当以有助于保障正常的公共交通服务,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为目的。
3.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工作。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信息共享、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四)成立清远市清新区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共交通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公室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发展改革局分管副局长、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商局、区维稳办、区信访局、区新闻中心、区应急办、武警清新区中队、中石化广东清远石油分公司等单位。各职能部门对应成立本部门的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五)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修改、实施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2.根据突发事件形势,认定突发事件级别,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行动;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人员、应急运力、储备物资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4.统一部署、指挥、调动有关部门开展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六)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联系电话:5810632),负责日常工作,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七)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遵循以下工作制度:
1.预防和通报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定时收集了解公共交通行业信息,及时发现公共交通行业出现不稳定苗头,特别是燃油紧张、经济纠纷、政策因素等引起的不稳定情况,要提前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并立即向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预案,是否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资源调配制度。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承担的应急任务,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所应提供的人员、车辆等应急资源,并视具体情况统一调配各成员单位,提供应急资源。
3.应急值班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行相应的值班制度。
4.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导致发生突发性事件的个人或企业,按突发事件的级别,由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对成员单位在紧急处置工作失职的,由领导小组追究其责任。如发生公共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迟报、瞒报、漏报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保障公共交通服务正常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收集公共交通行业信息,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为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负责安排应急运力,保障公共交通服务运作正常。根据区内各公共交通车辆总数,保障应急车辆储备70辆,其中粤运集团公司保障50辆,清新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障20辆。协助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公共交通企业和经营者间的矛盾,积极做好公共交通企业和驾驶员的思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价格监控,如出现乱涨价、乱收费的行为,应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治安工作,对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及时查处,并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负责打击假牌假冒的非法车辆,突发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疏导路面交通和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对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发生时需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费用保障工作,确保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解决有关劳资纠纷的问题。
区工商局:负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
区维稳办:负责协调关于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相关维稳及处置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按照《信访条例》受理有关公共交通相关从业人员的信访问题。
区新闻中心:负责宣传报道,加强监督,避免报道失实或以偏概全,运用舆论手段,引导公共交通行业健康发展。
区应急办: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处置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做好应急协调工作,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报送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武警清新区中队:协助参与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中石化广东清远石油分公司:负责优先保障公共交通工具燃油供应,出现燃油供应紧张时,在特定的油站设立公共交通车辆的加油专用道,并向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九)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不得将未对外公布的应急措施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引起社会混乱。
三、突发事件级别划分与预案启动
(十)按照公共交通行业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一般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和特大突发事件三级。根据级别的不同,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十一)发生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提出意见,及时向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应急工作会议,认定突发事件级别,启动相应预案。
(十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级别认定:
1.一般突发事件,指发生10人(车)以上、30人(车)以下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群体性上访、罢驶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指发生30人(车)以上、100人(车)以下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群体性上访、罢驶事件。
3.特大突发事件,指发生100人(车)以上的公共交通驾驶员群体性上访、罢驶事件。
(十三)当出现一般突发事件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出现时,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就位,迅速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并提出应急措施意见,及时向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情况。
2.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召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议,通报并研究突发事件情况,认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级别,明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应对措施及所应提供的人、财、物等应急资源,作出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决策。
3.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及应急工作预案规定的分工原则和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和应急工作情况,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后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汇报,并向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通报,同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到发生地指导应急工作。
5.在突发事件级别被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各成员单位执法人员要在1小时内赶到现场,对已构成违法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防止突发事件扩大、蔓延;对不构成违法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跟风。
6.启动一天一报的突发事件专报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天下午4时前将当天突发事件的情况、原因、对策建议等情况向区政府及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综合后,马上报送区政府、区应急办,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7.启动值班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监测事件进展,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并通报相关部门。
(十四)当出现重大和特大突发事件时,采取以下措施:
除一般突发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半天一报的突发事件专报机制。各成员单位在每天上午10时和下午3时前,将突发事件的情况、原因、对策建议等情况向区政府及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综合后,马上报送区政府、区应急办,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2.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值班制度。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及时报告事态情况,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
3.向市政府报告。由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区应急办于发生事件当天下午5时前分别向市政府、市应急办报告,将事件的经过、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并抄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4.向区综治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四、不稳定情况消除与预案措施解除
(十五)当公共交通突发性事件平息,公共交通服务回复正常,区交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解除预案的各项措施。
(十六)事件结束后,各成员单位要全面总结,修改、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有关部门不履行预案规定职责或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五、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