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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清新县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6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劳务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自20074月施行以来,为我县企业劳务工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医疗保障,促进了用工企业的发展。随着医疗保险制度和业务的发展变化,我县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需同步补充和完善。根据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2008101号)和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10号)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劳务工医疗保险制度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缴费调整为劳务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险种合并征缴,合并缴费比例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逐月缴费,个人不缴费。

二、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劳务工住院费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统筹及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作为医疗保险的一个特殊病种处理。

三、劳务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按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每年72元标准,从缴纳的劳务工医疗保险基金中按月拨转,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四、参保人在所分配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及办法,由所分配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其参保单位协商确定,调整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一级以下)的支付比例为50%。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到上一级医院就诊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二级医院30%,三级医院20%。

五、调整前的门诊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劳务工普通门诊调剂使用。

六、参保人门诊所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方式及就诊流程原则上保持不变。

七、调整项目从201071日起施行。没有调整的项目仍按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劳务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清新府办〔200721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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