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清新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以奖代补资金、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扶贫培训资金、对口帮扶单位的扶持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
第三条 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扶持贫困村的资金,重点用于发展壮大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修建道路和农田水利等设施,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以及提高贫困户劳动力种养技术技能等。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项目和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小手工加工业和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项目。
第七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种养大户、贫困户扶贫项目小额贷款贴息。
第八条 扶贫培训资金,用于贫困户及其子女就业培训和贫困户劳动力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九条 对口帮扶单位的扶持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修建乡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和通电等,以及解决贫困户住房难和开展助医、助学、助困、扶贫培训和特别指定的扶持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条 实行项目招投标的原则。投资额度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公开招投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报账制原则。所有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规定程序按照报账制办法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村账镇代管的原则。投入到村到户的扶贫资金全部纳入村账镇代管,由村委会报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投入。
第十三条 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扶贫资金投放前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减少投放失误。
第十四条 实行问责制的原则。村委会和镇政府按照职能负责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工作过失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实行问责。
第十五条 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扶贫资金投放项目必须按照村务管理的原则和具体要求,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及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资金申报办法
第十六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必须填写扶持项目申报表,经帮扶单位核实确认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贫困村扶贫互助资金,由贫困户填写申请表,村互助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加盖理事会印章,理事长签名,经镇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镇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改善贫困地区道路、水利和饮水工程等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资金,由村委会提出申请,帮扶单位核实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贫困户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贫困户填写申报表,经村委会、镇政府确认贫困户已落实自筹资金后,报县扶贫办审批。
第五章 报账程序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和专户直拨制。
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县本级发生的扶贫培训、项目管理费等支出,也应按照报账制办法管理。
专户直拨制是指县财部门根据扶贫资金报账制规定和项目实施责任书(合同书)、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单位用款计划,直接拨付项目资金到镇财政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镇政府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县扶贫办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办也应与其签定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合同书)报同级和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人申请预拨资金或报账请拨资金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凭据和材料:
(一)扶贫项目资金报账申请单;
(二)扶贫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采购协议书;
(三)项目实施计划书;
(四)扶贫项目支出的合法有效原始发票,或补助到户的扶贫资金及种子、种苗等支出签收单;
(五)项目决算及检查验收材料,其中承包工程报账方要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
(六)公告公示纸质材料。
具体流程: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责任书(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原始凭据),由镇财政部门填写“财政扶贫资金申拨单位”送县扶贫办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预付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预拨资金在项目竣工结算时抵扣。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二)县扶贫办没有审核的;
(三)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薄(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生产发展支出、科技推广及培训支出、社会发展支出、项目管理支出、移民开发支出、其他支出等支出类别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六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监察、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检查和审计。对违反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人员严格依纪依规处理;对贪污、挪用扶贫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