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综治办、县工商局《关于清新县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工作方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综治办、县工商局反映。
二○一○年
关于清新县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
经营行为长效机制工作方案
县综治办 县工商局
为深入推进查处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以及中央综治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和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综治工作“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优势和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谁发证(照),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煤炭经营、供电经营、盐业经营、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县科技农业局。依法查处未经许可从事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以及动物检疫诊疗、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县公安局。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行为。
(四)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对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道路、水路运输等企业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县文广新局。依法对经本部门许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广播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县卫生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消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十一)县安全监管局。依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餐饮等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县工商局。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县质监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在经营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五)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对各类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本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
(十六)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七)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取得本部门许可而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擅自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除外。县供水、供电、电信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供水、供电、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十八)各镇(场)、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发现行政区域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予以核实,经核实后依法查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四、工作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
(一)联席会议制度。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县综治办、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农业局、公安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消防大队、烟草专卖局、电信清新分公司、太和供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工商局,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及上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信息通报制度。县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归集平台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通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报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把无证无照综合治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工作沟通与协调,分头把关,协同作战,齐抓共管,形成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合力。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协调,分类整治。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取缔,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裁量标准的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 依法行政,依法准入。各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并切实加强对涉及行政许可事项和前置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公众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