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林业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日
清远市清新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国家森林资源安全和国土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严抓责任落实。要落实好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尽快建立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各镇(场)长、各村长(社区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镇林业站要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
第四条 各镇(场)、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镇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镇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与各镇(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各镇(场)每年与村(社区)、村小组、造林业主、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等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做到上下一致,齐抓共管。
第七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各镇(场)实行森林防火值班、领导带班及护林员巡逻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镇(场)森林防火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章 预防责任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责任:
(一)组织辖区内单位、学校、村(社区)、村小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二)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
(三)坚决执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的因林事、农事、进山作业等野外用火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本镇(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社区)、村小组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
(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要及时依法给予处理。
(五)建立健全半专业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镇(场)要组建20人以上的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并配齐扑火装备,经常性地开展培训和演练。
(六)做好本镇(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补充、更换、维修扑火机具、装备。
(七)负责协助供电部门迅速协调解决辖区内妨碍供电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清斩民事问题,防止因供电线路对过高树木(竹子)放电引发的森林火灾。
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责任:
(一)制订本镇(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社区)、村小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
(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扑火队伍及参加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和相关补助。
(五)需请求本辖区外扑火队伍支援扑救的属地镇(场)必须提供熟悉火灾现场地形地貌的带队向导。
(六)协助有关单位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
(七)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条 发生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
(一)启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当地镇(场)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二)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
1.持续燃烧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因火灾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的。
3.危及居民区、营地、监狱(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
4.需要请求清远市支援扑救的,以及省和市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
第十一条 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所启动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明确有扑救经验的(指定)现场指挥官。
第五章 部门责任
第十二条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
(一)区委宣传部、清新电视台: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防火有关信息播放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二)区发展改革局:协助组织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做好扑火救灾粮食的供应保障工作。
(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移动广东公司清新分公司、电信清新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扑火救灾应急通信保障。
(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意识。
(五)区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六)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及时组织消防部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协助区公安局森林分局做好火案侦破工作,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行为,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七)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八)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森林防火工作的经费保障。
(九)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的快速运输。
(十)区卫生计生局:做好与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现场信息联动机制,做好对伤员转送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派专家指导当地医疗救治工作。
(十一)区林业局: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承担清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十二)区旅游局:负责协调监督各森林旅游区落实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包括: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安全巡护人员,对进入其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做好巡护森林和管理野外用火工作。
(十三)区人武部:负责牵头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森林扑火救灾工作,与各镇(场)建立防扑火联动机制;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驻清新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十四)区法院:负责审判检察机关公诉的森林火灾案件。
(十五)区检察院:负责审查监督公安机关侦查的森林火灾案件。
(十六)清新公路局:负责清理公路两旁的杂草,加强道班工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严禁在公路两旁燃烧杂草,确保公路沿线山地森林防火安全。
(十七)区公安消防大队:按有关规定及时协调、组织市公安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十八)清新供电局:负责清理妨碍供电线路安全的树木,加强供电线路的巡查及维护,预防因供电线路安全事故引发的森林火灾,同时,加强线路施工人员宣传教育,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及违规用火。
(十九)区气象局: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发布工作,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
(二十)区公安森林分局:负责森林防火行政监管、违规野外用火的行政处罚和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和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十一)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因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各镇(场)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因辖区内发生重大森林火灾而导致“林业生态县”称号被取消或镇级森林面积受害率≥1‰的,停止下一年度林木采伐申请,扣除下一年度使用林地指标。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各镇(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
(一)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年度热点发生率≥1宗/10万亩的(林火热点包括违规用火和山火,按省林火卫星测报和群众报告的火情进行统计。报区备案并经批准作业的林事用火热点和申请区防火办现场核实为非林火热点的不作统计)。
(三)发生1宗超过24小时没扑灭明火的山火的。
(四)发生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镇(场)主要负责同志未到现场组织处置的。
(五)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1万公顷森林面积超过1宗,且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辖区内森林面积不足1万公顷但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
(六)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
(七)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
(八)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形严重的。
(九)森林防火、扑火工作被省、市督办整改的单位,年底经省或市检查验收达不到整改方案标准的。
第十五条 被约谈的单位应按照区防火指挥部的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2个月后,区政府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镇(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对镇(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