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清新县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县骨灰安放管理,杜绝骨灰乱埋乱葬现象,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定》和清远市民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在本县辖区内死亡火化的骨灰,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辖区内骨灰安放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实施本县辖区内骨灰的安放管理。
(二)宣传骨灰安放管理规定。
(三)制定骨灰安放管理措施。
(四)协调市殡仪馆对骨灰去向进行跟踪管理。
(五)检查、监督、指导骨灰安放活动。
(六)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倡导骨灰树葬、花葬、撒散等处理方式,大力推行骨灰不占或小占土地的集中安放方式。我县的骨灰处理方式包括:
(一)安放于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
(二)安放于清远市殡仪馆骨灰楼。
(三)安放于经县民政局批准的镇、村公益性墓地。
(四)自行存放于住宅。但必须承诺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
(五)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采用树葬、花葬、撒散等方式处理。
第四条 建立凭《骨灰领取承诺书》或《墓地证书》领取骨灰制度。
(一)丧属领取骨灰须提供由镇(场)民政办(殡改办)或村委会出具的《骨灰领取承诺书》,或经营性公墓出具的《墓地证书》。清远市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对骨灰领取进行造册登记,每月收集汇总相关材料,于下月初移交县民政局归档,并配合殡葬管理部门跟踪管理。
(二)没有出具《骨灰领取承诺书》或《墓地证书》的,由清远市殡仪馆暂时保管。30天内免费保管,超出时限按有关规定收费。不按规定缴费的,6个月之后按无人认领骨灰处理,经公告30天后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严禁骨灰装棺土葬或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土葬或骨灰择地造坟乱埋乱葬的,由镇(场)责令丧属限期自行清理,恢复地貌,一切费用由丧属负责。
第六条 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去世火化后,其家属要按照本规定处理骨灰,并向本单位承诺该骨灰不建坟,不二次土葬。违反规定的,单位一律不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并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享受国家和政府生活补助的定恤定保优抚对象及五保户去世火化后的骨灰,原则上统一免费安放到其户籍地的镇、村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 丧属不保留骨灰的,由丧属签字委托殡仪馆处理,殡仪馆做好登记并存档。
第九条 镇、村公益性公墓必须严格执行《广东省殡仪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县物价局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第十条 镇、村公益性公墓应建立骨灰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员。严格骨灰管理登记手续,建立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骨灰遗失或被盗。
第十一条 镇、村公益性公墓要建立骨灰寄存登记档案,详细登记死者姓名、性别、年龄、存入日期、寄存时限、安放位置、编号以及丧属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并办理《骨灰安放证》或《墓地证书》。
第十二条 从清远市殡仪馆骨灰楼取出骨灰拜祭的,应执行殡仪馆有关规定。在镇、村公益性公墓拜祭的,应在工作人员指引下进行,不得违反公墓拜祭管理规定。倡导用鲜花等不领取骨灰盒的拜祭方式。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