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滨江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八届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7日
滨江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方案
为落实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做好我区滨江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
滨江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陆域保护范围。199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远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432号)划定了滨江迳口饮用水源地相应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水域保护范围为迳口二级电站引水的东干渠内,从迳口二级电站上溯至迳口一级电站东干渠入口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陆域保护范围为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二、整治内容
对位于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加油站、木料加工等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存在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内无工业、生活排污口”等要求的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治。
三、工作目标
到2016年12月底,全面完成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障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相关要求。
四、分类整治措施
(一)一级保护区内5间加油站。
金田加油站、金安加油站、金鼎加油站、金威加油站、金榜加油站:立即停产、停业。
(二)一级保护区内14间木料加工厂。
宝松(清远)木业有限公司、永华木厂、永成木厂、兴隆木厂、李灶木厂、旭日木厂、荣信木厂、树全工艺厂、裕丰木厂、荣发木厂、黎房侦木厂、宜丰木厂、花艺木器加工厂、嘉源木厂:立即停产、停业。
(三)保护区内其他小型企业。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规定,督促各小型企业落实全面防污治污措施。
(四)保护区内的村庄。
开展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农村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等环境综合整治措施,并利用人工湿地、村庄绿化、农田、林地等自然条件防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进入饮用水源,有效减少生活污染对饮用水源的影响。此项工作由太和镇政府、区农业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等部门立即组织实施。
五、组织领导
成立区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仁建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张国力 副区长
邹早银 副区长
成 员:张英杰 区农业局局长
张健聪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政委
甘细基 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谢建军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 洪 区水务局局长
李文献 区安全监管局局长
叶金宁 区林业局局长
陈朝新 清新供电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由甘细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和企业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工作。
(二)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配合太和镇及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整治执法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日常监测工作。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督促企业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行动。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保护区内有关企业的污染源物品的运输监管。
(五)区水务局:负责对滨江迳口饮用水源取水口上移工作调整作进一步论证,加快实施河道清淤等工作。对保护区内企业采取停水限水措施。
(六)区安全监管局:加强保护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后续监管,防止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水源污染。
(七)区林业局:按职责加强保护区内木料加工厂的后续监管。
(八)清新供电局:负责对保护区内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九)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水源保护相关监管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区迳口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工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严格执行本方案,确保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工作及时推进,整治到位。
(二)立即向污染企业发出《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并限期执行。
(三)加快实施滨江迳口饮用水源的取水口上移工作。加强迳口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控制。做好滨江河沿途污染面源(垃圾、农业污染、生活污水直排等)的控制清理工作。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定期开展保护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现象要立即进行处理,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清远市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