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粤府〔2010〕159号)、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和市府办《关于建立清远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清府办〔2011〕30号)的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补贴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在现行对低收入群众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各项援助措施的基础上,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众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补贴对象
主要包括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低收入群众,各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三、补贴联动机制的启动
我县暂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待清远市居民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出来,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主要依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一)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当年市人大通过的调控目标(2011年调控目标为4.3%);
(二)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三)居住类中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7%。
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如上述规定情形消失持续3个月,则停止执行;个别月份如上述规定涨幅低于临界点(即CPI同比涨幅低于调控目标;食品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水、电、燃料类价格同比涨幅低于7%),则暂停发放当月补贴。
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启动条件作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特别是将蔬菜、猪肉、食用油、液化石油气等占低收入群众日常消费支出比重较大的生活必需品价格,作为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重要参考条件,当其价格上涨较多时,及时启动补贴联动机制。
四、补贴的发放和标准
临时价格补贴根据价格上涨情况及其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以应急措施的形式组织发放。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队提供的数据,科学测算不同价格涨幅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程度,合理划分补贴档次,并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额,确定各个档次的具体补贴标准。我县2011年暂定每人每月补助30元。
五、资金来源
启动补贴联动机制所需资金首先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在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
六、部门职责
(一)县物价部门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会同县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意见,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县统计部门负责编制每月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报清远调查队核定后,及时通报县物价、民政、财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低收入群众基础数据和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民政、物价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对临时价格补贴进行测算和组织发放。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建立补贴联动机制事关低收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幸福清远”建设,各镇(场)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二)及时发放补贴。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包括核定补贴对象、制定用款计划、落实有关资金等,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有关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时,要通过实施粮油帮困、临时生活救助等措施,努力将价格上涨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物价、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监察、纠风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信息报送和舆论宣传。县物价部门要及时将建立和启动补贴联动机制的有关情况报送市物价部门,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本通知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