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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4-06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1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清劳社〔201041号)精神,我县城镇居民从201071日起实施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现就做好我县2010年度(20107月~20116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缴费从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30元,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个人年缴费35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年缴费30元,全年个人缴费合共65元。

三、清远市外户籍参加我县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家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2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年缴费150元,全年个人缴费合共222元。

四、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后,自201071日起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的,自201091日起享受普通门诊待遇。新落户、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普通门诊待遇。

六、缴费时间:城镇居民的缴费时间为201041630,学校缴费时间为201091930。逾期不缴费的,视同自动放弃本年度参保处理,参保人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及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支付。

七、城镇居民参保人可在清新县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申请选择其一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备案。

八、征收期结束后,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各级财政补助金的统计审核工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核拨补助金。

九、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开展2010年度的征收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层层抓落实。要开展深入的宣传活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5814299

 

 

 

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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