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市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10号)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清劳社〔2010〕41号)精神,我县城镇居民从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缴费从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30元,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5万元提高至6万元。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家庭为单位(在校参保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个人年缴费35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年缴费30元,全年个人缴费合共65元。
三、清远市外户籍参加我县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家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2元,加上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个人年缴费150元,全年个人缴费合共222元。
四、低保户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五、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后,自
六、缴费时间:城镇居民的缴费时间为
七、城镇居民参保人可在清新县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近原则申请选择其一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备案。
八、征收期结束后,县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管理局要做好2010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各级财政补助金的统计审核工作,及时报送财政部门核拨补助金。
九、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开展2010年度的征收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层层抓落实。要开展深入的宣传活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反映,联系电话:5814299。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