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住建局反映。
二○一○年
清新县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
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维护燃气市场正常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生产、销售、储配、运输燃气等违法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0〕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主要打击未取得相关燃气经营资质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输配供应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其行为包括:
(一)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燃气工程项目或设施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燃气销售的;
(三)未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的;
(四)无危险品准运手续和相关证照运输液化石油气(包括瓶装液化石油气)的;
(五)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从事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业务的;
(六)利用过期瓶违规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包括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的。
二、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清新县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公室、县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公安、交警、消防、安全监管、交通、质监、工商、城管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协调行动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协调行动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组成。各镇(场)、县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加强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方案,开展本辖区内整治工作。各镇(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协调行动办公室人员名单,请于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和指导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听取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和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或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报告。
(二)县协调行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协调各镇(场)、各有关单位的专项和联合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工作。
2.向县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打击整洁非法经营行动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收集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的情报和工作动态并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并将信息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场)、各有关单位的协调行动办公室
(三)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1. 县工商行政部门:查处无照经营燃气行为;假冒合法燃气企业注册商标以及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2. 县交通、交警部门:按各自职责查处无《机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三类一项),以及司机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运输液化石油气或天然气(包括瓶装气)行为。
3. 县城管部门:查处无上岗证人员从事燃气充装、运行、维修、营销、送气行为。
4. 县质监部门:查处未取得省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从事民用液化石油气充装业务行为;擅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计量器具(包括使用过期瓶、大瓶接小瓶、短斤缺两等)从事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业务行为。
5. 县消防部门:查处擅自建设或改建供应气站等燃气工程的行为,由城管部门、安监部门、质量技术部门。
6. 县公安部门:查处涉嫌经济犯罪行为。
各部门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非法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职能部门处理,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推托、拒办。
(四)协作配合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本县行政区域内有关燃气公司为打击整洁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协作配合单位。主要负责收集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信息并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协调行动办公室或各镇(场)、各有关部门提供准确信息。为打击整治行动提供支持。对查处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包括瓶装气),各职能部门可交当地燃气公司存放并按相关法定程序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法经营燃气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燃气经营秩序,损害合法燃气企业的经营权益。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经营燃行为的危害性和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经营燃气行为的各项工作,周密部署,紧密配合,做到“有必打,打必尽”,确保打击整治工作见成效。
(二)日常执法与联合打击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开展打击整治行动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计划等情况,要于每季度5日前书面报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县协调行动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季度10日前书面报县领导小组,并反馈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县协调行动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各职能部门按照县协调行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三)健全问责制,确保工作长效性。对行政不作为,为非法经营燃气的单位或个人充当保护伞,有意泄露行动机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