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
清远市清新区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创文、创卫工作,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43号)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责任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推进创文、创卫工作为重要抓手,以依法依规开展城市管理活动为主线,以“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为基础,梳理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理顺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1个多月的时间,严格对照《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职责,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活动;依法对照相关法律责任,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常态化执法整治行动,保障城市基本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秩序,稳步推进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管理事项,实现改善城市市容面貌、健全城市管理机制,提高长效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等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区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城市管理工作副区长任组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工作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联络员:王洁艳,电话:5810019,15626635087,邮箱:fgg5810019@163.com。
四、工作步骤
(一)拟定实施方案(2016年10月15日—10月25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各自教育管理执法职责清单,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责任股长、1名联络员及联系方式,明确具体日常工作内容,以“网格化”管理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为基础,建立常态化教育管理执法分片包干、约束监督、奖惩并举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宣传教育(2016年10月26日—11月25日)。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教育管理执法职责清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城市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制作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资料,广泛利用各种媒体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三)落实实施方案(10月26日—11月25日)。有执法工作职责的单位根据各自执法职责,对照《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常态化执法整治行动,查处一批违反《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典型案例,引导市民养成良好文明习惯;没有执法工作职责的单位根据各自教育管理职责,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配合执法单位开展执法工作。大力推动落实网格化城市管理,明确本单位职责及对应网格区域,严格落实工作日网格巡查工作制度,及时发现、上报城市管理问题,并由区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中心根据各单位职能进行汇总及派遣处理,逐步形成以网格为基础,以数字化信息化为依托的城市服务管理体制。
五、职责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量化城市管理工作评价指标,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城市管理宣传引导、氛围营造及舆论监督工作。
(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城市管理负主体责任。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市管理决策部署,制定本辖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城市管理任务目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市管理活动。对有关镇和单位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奖惩。界定和协调治理盲区的城市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查处破坏市政设施行为。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噪声污染、大气污染和废弃物排放等污染环境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农贸市场,整治马路市场、户外经营、露天烧烤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区教育局:负责制作中小学生城市管理宣传资料,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树立城市意识、卫生意识和文明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五)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破坏或盗窃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规范城区养犬管理,收容安置城区流浪宠物。规范城区烟花爆竹管理。做好城市管理执法纠纷的出警和治安处罚,及时查处阻碍城管执法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
(六)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城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劝返安置工作。规范婚嫁和丧葬祭奠秩序,加强监督管理。
(七)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资金。
(八)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协助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对已收储土地或已征用但尚未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报建土地的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九)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排气等污染。加强源头控制和污染排放监管,依法查处城市噪声污染、饮食业的污水排放和油烟污染事件。做好居民小区周边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工地及餐饮等单位的噪声控制和管理。依法整治车辆维修、美容、洗车等商铺污染环境行为。
(十)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十一)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负责配合市城乡规划局编制城区停车场、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加强城市供水、供电、排水、燃气、消防、电信、通讯(弱电管线)、有线电视等依附或穿越城市空间的各种管、线、杆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和竣工项目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核实审核城区疑似违法建设规划许可情况。协助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区内建设规划违法疑似图斑进行核查。
(十二)区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署。制定我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统筹、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案件。查处单位和个人乱设摊点、占道经营、乱堆乱放、乱扔垃圾、乱拉乱挂、乱设广告、运输车辆撒漏、轮胎带泥上路、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开挖城市道路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开展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十三)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拟定道路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加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合理规划公交路线,合理安排公车车次。
(十四)区水务局:负责排水、污水官网巡查和维护。组织指导河道、湖泊、堤防整治和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十五)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加强医疗废物的监管,严格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做好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组织和落实城区公共外环境病媒生物防治、除害消杀和“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管理规范和标准。
(十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秩序,查处取缔一批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
(十七)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一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
(十八)区旅游局:协调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各旅游景点的环境卫生和市容管理工作。
(十九)区法制局:负责全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审查查处城市管理工作合法性。
(二十)区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灯专营设施权属单位:负责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
(二十一)太和镇政府: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城市管理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内小区物业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对老旧小区进行整治改造。开展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辖区日常监督管理,做好城中村垃圾清扫、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违法建(构)筑物查处等工作。协助执法部门维护查处现场秩序。
(二十二)太和镇各村(居)委会和社区:配合相关部门的市容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引导市民群众自觉参与市容环境的整治。协助太和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居民区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街巷及楼道内卫生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社区物业管理、进行文明宣传、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等公益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工作成效。太和镇、各有关单位要把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中狠抓落实,在工作中把握重点,切实把《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落到实处,把相关规定转化成实际行动,确保提高城市管理工作实效。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太和镇、各有关单位要制作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广大市民群众普及城市综合管理知识,倡导文明、守法、自律的良好社会风气。
(三)坚持依法行政,落实部门职责。太和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逐项对照《权责清单》内容,依法依规执行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常态化执法整治行动,确保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文明执法,日益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四)及时反馈信息,加强督促检查。太和镇、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教育管理职责,认真落实本单位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城市执法工作。对不认真落实、不支持配合的单位,由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在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过程中,各单位要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于2016年11月25日下午3:00前将各单位的宣传资料电子版、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宣传教育工作汇报、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执法整治工作汇报、贯彻落实《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配合执法整治工作汇报等材料统一报送至联络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