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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节日期间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9-19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林区稳定,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公安、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期间,禁止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导致火灾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中秋、国庆、重阳节日期间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积极举报本通告禁止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工商局12315,县城监大队5810247,县消防大队119,森林火警121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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