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林区稳定,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禁止燃放孔明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公安、工商、城监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中秋、国庆、重阳等节日期间,禁止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因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导致火灾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和中秋、国庆、重阳节日期间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广大群众应自觉维护公共安全,积极举报本通告禁止的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工商局12315,县城监大队5810247,县消防大队119,森林火警1211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