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6月至12月在全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本县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二、登记对象
全县所有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包括镇(场)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依法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包括宅基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镇企业)。现有经济合作社是否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由县科技农业局审查并出具证明。
三、实施单位
清新县国土资源局。
四、申请确权登记
各镇(场)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各村民小组填写土地登记申请表,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在2012年12月31日前统一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五、初审和公告
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和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时间1个月,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审核审批
县国土资源局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集体土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七、证书颁发
土地所有权证书直接发给上述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属于镇(场)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镇(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场)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场部)代管。原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相应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
八、插花地、争议地处理原则
相互插花,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按有关村民小组共有的原则处理(共有宗地)。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作为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颁发土地证书。
九、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一)清新县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清新县国土资源局,联系人:张国军,联系电话:5815569。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1.太和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苏国忠,联系电话:5821027
2.山塘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彭家聪,联系电话:5283987
3.太平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陈校联,联系电话:5770938
4.三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严志明,联系电话:5862183
5.龙颈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刘国辉,联系电话:5712337
6.禾云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徐志坚,联系电话:5672299
7.浸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陈劲松,联系电话:5630387
8.石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邓国飞,联系电话:5622213
9.笔架林场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张思敏,联系电话:3810379
特此通告
清新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