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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31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已经2014年12月31日区政府七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根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清府〔2013〕12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将区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应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编制《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本听证目录分为“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和“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两部分(见附件)。 
   二、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并及时向区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由区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 
   三、未录入本听证目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应当组织听证。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组织听证。 
   四、依本目录,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一、须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特别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编制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中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2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纲要)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项

区发展改革局

3

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区民政局

 

 

二、须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

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发改委,2008)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区发展改革局

2

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3

制定或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区发展改革局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4

制定或调整城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5

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6

制定或调整普通高校、中专(技工)、高中学校学(杂)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7

制定或调整城市基本公共、出租汽车票价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8

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

9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10

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11

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2

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序号

听证事项(内容)

设立依据

听证承办单位

13

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14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一)项

15

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三)项

区环境保护局

16

公共汽车线网规划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第五条第(五)项、《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交通运输局

17

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教育局

18

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卫生计生局

19

就业社会保障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二)项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第四条第(三)项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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