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七届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清远市清新区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水规计〔201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河长制”是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政府一把手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污染治理的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度。“河长”为辖区内水生态环境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我区河道众多、水网密布,具有独特资源优势,但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河道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良性管护机制,是我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也是完善防汛防旱工作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有利于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河道资源,有利于组织全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河道,实现河道资源长效管理、长期发挥效益。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的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要求,2016年区骨干河道滨江河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2017年全区全面建立镇(场)河道和村庄河道“河长制”管护制度;2020年实现全区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三、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区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成立区“河长制”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理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河道管理日常工作。各镇(场)要相应成立本镇(场)河道“河长制”管理机构。
(二)全面落实区内河道“河长”。我区境内跨镇河流滨江河、禾云河、坝仔水、秦皇河由区长担任“河长”,所在镇(场)长担任“河段长”;非跨镇河流由各镇镇长担任“河长”,流经行政村村长担任“河段长”(附件3)。“河长”及“河段长”的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确保河道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
(三)部门职责分工。
区水务局牵头,各镇(场)负责所辖区域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优先关停主要河流流域范围的重污染企业。
区农业局负责发展生态农业。指导督促各镇(场)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科学耕种、节水灌溉,对农业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处理。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指导、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污染源执法监管,负责断面水质的监测和评价。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河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和施工许可等。
区交通运输局严格运输船舶管理和水上危险品运输管理。
区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区渔政大队在满足河道防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规划引领。坚持“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的原则,结合河道功能定位编制河道保护规划。规划编制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附件1)、《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场)考核评分表》(附件2)对各河道“河长”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部门要加大河道管护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跨镇河流经费由中央及省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非跨镇河流经费由中央、省及区补助,不足部分由所在地镇(场)负担。建立“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力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1.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2.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场)评分表
3.清远市清新区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工表
附件1
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保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所有河道。
第三条 区水务局负责、区财政局协助全区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区考核组”),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各镇(场)负责辖区内的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成立镇(场)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镇(场)考核组”),镇(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
第五条 区考核组对区内骨干河道管理依据《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场)评分表》(附件2)对各镇(场)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评分,并抽查1~2条河道进行评分考核。镇(场)考核组参照区考核组的考核模式对各行政村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评分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每年10月中旬,各镇(场)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10月底前,各镇(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办公室,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结果≥920分为优秀等次;850分≤考核结果<920分为良好等次;750分≤考核结果<850分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镇(场)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
(三)经费落实不到位或未专款专用的。
(四)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河长”及“河段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制订河道管理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不合格的镇(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场)暂停该镇(场)下一年度水利项目上报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清远市清新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场)评分表
考核对象: 镇(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项目 |
考核内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一、组织管理(200分) |
1.“河长”落实 |
“河长”全面落实,并切实履行职责。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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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长”落实率低于50%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
2.“河长制”办公室落实 |
建立“河长制”办公室,制度健全,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
40 |
|
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制度不健全扣1-10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0分,专职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扣1-10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扣10分,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合的设施设备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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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单位落实 |
辖区内河道全部落实管理单位;单位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贯彻执行较好。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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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河道落实管理单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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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护人员落实 |
管护人员配备满足河道管理需要——考核机制完善。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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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费管理(200分) |
5.管理经费落实 |
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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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维修经费执行 |
工程维修经费、管护经费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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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间管理(150分) |
7.河道范围划定 |
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桩设置规范。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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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河道巡查 |
河道巡查方案可行,“河长”及管理单位巡查质量和频次满足要求,巡查记录规范,并定期上报。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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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水行政管理 |
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涉水行为,涉水案件办理规范、高效。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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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河道清障 |
对河道内阻水情况了解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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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源管理(150分) |
11.保护利用规划 |
河道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齐全,并获得批复。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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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岸线资源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规范,资料齐全。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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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土资源管理 |
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效果良好。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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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道监测(100分) |
14.工程观测 |
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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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河势观测 |
按规定开展河势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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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程隐患探测 |
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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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排污口、水质监测 |
按计划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断面水质监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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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程管理(200分) |
18.日常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检查到,记录齐,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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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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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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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堤防溃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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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堤防工程管理 |
堤防断面完好,害堤动物防治有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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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穿堤建筑物管理 |
穿堤建筑物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运行状况良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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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环境管理 |
河道水面无漂物、陆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美观。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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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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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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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序号 |
河道名称 |
区境内河道 起讫地点 |
流经镇 |
河长 |
河段长 |
1 |
滨江河 |
石潭镇-太和镇 |
石潭镇、浸潭镇、禾云镇、 龙颈镇、太和镇 |
区长 |
流经镇镇长 |
2 |
禾云河 |
禾云镇-龙颈镇 |
禾云镇、龙颈镇 |
区长 |
流经镇镇长 |
3 |
坝仔水 |
禾云镇-龙颈镇 |
禾云镇、龙颈镇 |
区长 |
流经镇镇长 |
4 |
秦皇河 |
太平镇-山塘镇 |
太平镇、山塘镇 |
区长 |
流经镇镇长 |
5 |
大岩水 |
石潭镇 |
石潭镇 |
石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6 |
白湾水 |
石潭镇 |
石潭镇 |
石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7 |
雷坑水 |
石潭镇 |
石潭镇 |
石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8 |
黄洞水 |
浸潭镇 |
浸潭镇 |
浸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9 |
田心河 |
浸潭镇 |
浸潭镇 |
浸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0 |
古水河 |
浸潭镇 |
浸潭镇 |
浸潭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1 |
新洲水 |
禾云镇 |
禾云镇 |
禾云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2 |
桂湖水 |
禾云镇 |
禾云镇 |
禾云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3 |
石坎水 |
龙颈镇 |
龙颈镇 |
龙颈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4 |
炳水 |
龙颈镇 |
龙颈镇 |
龙颈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5 |
石马河 |
龙颈镇 |
龙颈镇 |
龙颈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6 |
威井河 |
三坑镇 |
三坑镇 |
三坑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
17 |
大和坑 |
太和镇 |
太和镇 |
太和镇镇长 |
流经行政村村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