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镇级财政体制实施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清远市清新区镇级财政体制实施办法
为确保各镇刚性支出,激发各镇推进各项社会事务及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财政统筹能力,根据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财预〔2010〕304号)、省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山区县农村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七届四次全会、区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为统领,大力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清远市中心城区”为发展定位,以创新驱动、改革推动为主战略,更加注重理念引领、稳中求进、量质并重,在结构性改革、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补民生短板上全力攻坚,加快振兴发展,努力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清远新城区,确保率先融入珠三角、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全区人民过上更加美好、更有品质的幸福生活。
二、基本目标和工作原则
基本目标:协调地区发展,确保刚性支出,鼓励先进,全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统一、公平、激励的财政机制。
工作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以事权合理界定区、镇财权和收支划分;坚持公平与效率,发挥激励机制的引导和调节作用。
三、明确镇财政收支范围
镇级财政收入包括工商税收收入(此项全额上缴区统筹安排)、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罚没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等。镇级财政支出主要包括镇级政府机关正常运作所需支出和专项支出,镇级支出要优先保证政府正常运转,其次按规定合理安排专项支出。
四、财力保障激励机制
实行“确保刚性支出,奖补结合”的保障激励机制,按税收属地管理原则统计各镇本级税收收入并进行分成奖励,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实施考核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一)刚性支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缩小各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距,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财力补助经费和专项经费核定各镇基本财力保障水平。
1. 人员经费。
采取零基预算办法核定,按各镇编制内财政实际供给人数、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数以及部门预算统一的工资口径和标准计算确定在职、离退休人员工资。医疗保险缴费经费及计生奖按全区统一标准核定,住房改革补贴按核定的人均标准予以安排。村干部补贴按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区级配套资金。
2. 公用经费。
(1)基本公用经费。 基本公用经费根据镇政府编制人数(含统发的事业编制人数)核定,补助标准统一为10000元/人/年。
(2)车辆经费。各镇以40万元/年为基数,以户籍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龙颈镇增加20万元(即全年总额60万元)为上限,以龙颈镇新增的20万元计算人均及地域面积标准,按各镇人口、地域面积计算增加各镇的车辆经费。
(3)村级运转经费。继续实行每村每月100元话费包月政策。村级办公经费、通讯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标准安排区级配套资金。
3. 基本财力补助经费。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250万元作为保障各镇机构运转的财力补助。太和、太平镇每年安排100万元;山塘、三坑、禾云镇每年安排150万元;龙颈、浸潭、石潭镇每年安排基本财力补助经费200万元。
4. 专项经费。
仍按我区2003年下达各镇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标准安排。区政府每年对镇级的重点工作另外安排专项经费,由相关工作部门提供考核、分配方案,区财政补助到镇。
(二)税收分成激励机制。
1. 税收分成奖励。
为充分调动、激发各镇发展经济的工作积极性,鼓励差异化发展,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每年根据各镇完成本级税收收入情况按比例分成奖励,太和镇按1.5%、太平镇6%、其他镇均按10%分成。
2. 信访维稳工作奖励。
为提高各镇做好信访维稳工作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稳定,根据各镇信访维稳工作,结合完成税收收入情况,对各镇进行信访维稳奖励。全年没有发生群众到省集体上访及非访、进京上访(含正常访和非访)的镇,增加该镇获得当年税收分成奖励的50%作为信访维稳工作奖励。凡在当年发生群众到省集体上访及非访、进京上访(含正常访和非访)的镇,不能获得信访维稳工作奖励。考核期为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数据以省市信访部门正式反馈通报为准。
(三)专项转移支付激励机制。
根据各镇政府当年中心工作特别是民生事项完成情况及各镇财力缺口情况,按照因素法(按工作完成进度、人口、面积等情况计算),给予各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按区直各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的方案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镇要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积极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每年的专项转移支付及“以奖代补”项目由区委、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各镇新增的编内人员工资和津补贴等支出,由区财政承担。社会抚养费、村建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奖励给各镇。
(三)本办法试行1年,从2017年1月起执行。
(四)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我区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