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
清远市清新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
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水建管〔2014〕69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15〕15号)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南〉的通知》(粤水建管〔2016〕6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区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各镇(场)实际情况推进改革;明晰产权,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与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形成所有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体制;建立奖优罚劣、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不包括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涉及以下6类工程: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经统计,我区纳入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库共60宗,包括50宗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库和10宗私人投资建设的水库,其中,国家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包括7宗小(1)型水库和43宗小(2)型水库。区管的2宗中型水库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辖区内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及在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及沿堤涵闸。经统计,本次纳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的中小河流共17条,主要为滨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及流经我区的古水河和漫水河,河道总长度448.6千米;纳入改革范围的堤防工程共17宗,堤防总长度为86.378千米。
(三)小型水闸。指建在河道上独立的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纳入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水闸共41宗。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等配套建筑物,塘坝、水陂、水闸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原有老土渠、圳道及未进行改造的农田水利工程不在此列)。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泵站共403宗,其中,一级排涝站4宗,二级排涝站30宗。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共93宗。
(六)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包括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经统计,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水电站共142宗。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区长任组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府办公室、区编办、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有关负责人及各镇(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务局主要领导兼任,人员由区水务局抽调。
各镇(场)相应成立由镇(场)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工作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年6月30日前)。各镇(场)成立由镇(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国土资源所、司法所、林业站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办事机构和人员,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30日前,各镇(场)将经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印章的领导机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7月14日前)。
1.学习提升。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借鉴周边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先进经验和措施。
2.动员培训。分别召开区和镇(场)的动员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区领导小组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对镇(场)工作小组开展政策和业务培训,镇(场)工作小组负责对村级参与改革工作的人员、工程管护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3.加强宣传。各镇(场)、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在乡村集市发放宣传单、拉横幅、贴标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有条件的镇(场)要开展现场咨询服务活动,为群众解疑释难,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到位,让村干部和群众了解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清楚水利工程的社会安全责任,积极争取群众的支持。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
1.调查摸底(2017年9月30日前)。各镇(场)、各相关单位在水利普查成果基础上全面开展区级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调查摸底,掌握全区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等小型水利工程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摸清全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情况及管理现状。区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类工程权属调查表格,以镇(场)为单位按村分类填报登记。
2.试点先行(2017年11月15日前)。选取1至2个工程类别齐全、群众关注度高、村级水利协会工作开展得较好的镇(场)作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镇级试点。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导试点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调查摸底、审核、公示、纠错、建档、发证等相关工作,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定期交流改革成果。2017年11月15日前试点单位颁发第一批水利工程权证。试点镇(场)收集汇总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后,由工程权利人申请,经镇(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审,报区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进行登记审核后,在镇(场)和涉及的村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给权利人,并由工程所在地镇(场)建立工程管理档案,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及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由区领导小组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明确的发产权证,土地权属不明确的发所有权证;对所有权有争议的工程,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的,可先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3.全面铺开阶段(2018年10月底前)。总结镇级试点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到全区各镇(场)。认真汇总复核各镇(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登记表。2017年10月16日起,水利工程权证登记表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1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完善工程登记造册、审核、报批、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由区政府统一颁发。
4.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各镇(场)认真整理归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文件资料。各类档案资料一式2份,镇(场)存档1份,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1份。2018年11月30日前,各镇(场)开展自查自纠,总结经验,形成情况汇报,经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印章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12月15日前,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场)考核验收,形成总结并申请上级验收。
六、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区政府按照“先公示再发证”的程序,依法依规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土地用途与其他限制条件、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或工程使用人(管理人)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具体产权归属类型如下:
1.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投资建设或修建水库、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2.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照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社会资本投资兴建、购买的小型水电站等工程。
3.产权归受益户共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塘坝、小型泵站等工程。
4.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修建的小型水库、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农村饮水工程等。
5.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工程、小型水闸、小型灌区、小型泵站、小型水电站、农村饮水等工程,具体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产权混合所有。多种投资渠道建设的水利工程不能明确划分产权主体归属或投资主体有异议的,按照投资份额或协议确定产权份额。
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非国家投资的水利工程产权人明确放弃产权的,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依法确认其管理使用权。
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调处解决。
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将产权和管理使用权分离,由区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使用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水利工程颁证后,要在尊重事实、尊重历史沿革的前提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水流方向或供水对象,避免对下游工农业生产用水造成影响。
(二)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按照“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和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工程安全管理运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除险加固、工程蓄水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运行。权属为国有的,管护主体为区水务局或镇(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工程管理单位。权属为非国有的,权属所有者就是工程管护主体。发放证书的同时,要签订管护责任书。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暂时不能发证的,先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国有工程要落实管护人员,相关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解决。非国有工程,由权属所有者落实管护人员。
(三)健全管护制度。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蓄水保水职责制度、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处置制度、防汛抗旱职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管护主体必须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调度,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或有关部门征用水利工程时所有权者和管护主体应服从大局。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明确区水务局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行业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行督查、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各镇(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责任督查,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确需改变的,须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落实筹集管护经费。管护经费由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负责筹集,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管护经费来源包括工程水费、经营收入、受益者投资投劳、政府补贴、水权收益、社会捐助等。对于承担防洪、灌溉、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各级政府在财政性资金中设立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
1.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及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两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区级财政预算。
2.准公益性国家所有小型水利工程,其管理单位及人员经费、维修养护经费等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区财政核补。
3.农村村级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人负责筹集,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区及镇(场)财政每年对以下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1)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防洪等功能的小型水库每宗补助6000元,10宗私人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不列入管护经费补助范围。
(2)小型堤防每公里补助4000元。
(3)一级排涝站每宗补助10000元、二级排涝站每宗补助5000元。
(4)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给予每个行政村(居委会)4000元补助。
管护经费补助由区、镇(场)财政各负担50%,其中纳入管护经费补助范围的小(1)型和小(2)型水库50宗(附件1、2),财政补助30万元/年;小堤防86.378公里(附件3)财政补助34.551万元/年;一级排涝站3宗(望天狮电排站属区管工程,已落实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经费,纳入本次体制改革范围但不予财政补助)、二级排涝站30宗(附件4)分别给予财政补助1万元/年/宗、0.5万元/年/宗,共计18万元/年;列入补助的行政村(居委会)194个(附件5),给予0.4万元/年/村,共计77.6万元/年。区、镇(场)财政补助总计约160.15万元/年,其中区财政补助80.075万元纳入年初财政预算;各镇(场)承担补助80.075万元纳入各镇(场)年初财政预算(附件6)。
区级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水利规费收入、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支持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
(五)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1.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私人投资建设的水库由产权归属人作为管护主体,负责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库由当地镇(场)作为管护主体,通过聘请管护员或者管护公司负责水库日常管理维护,其中小(1)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小(2)型水库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大罗山水库、下坑水库、风云水库3宗具有发电效益的国家投资建设的水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水库所在地镇政府委托水库电站产权归属人进行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并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电站作为管护主体以及承担的管护职责;水库所在地镇政府作为水库的管理责任单位,有加强水库管理、协助监督电站日常管护的职责;电站作为管护主体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水资源调度,确保工程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他10宗私人投资建设的小型水库根据产权归属按照上述程序,统一由区政府颁发水利工程权属证书给权利人。
其他小型水库通过招标方式与管护公司签订管护合同或直接与管护员签订责任书,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防汛、保护等职责及管护报酬支付方式必须在管护合同或责任书予以明确。
2.中小河流及堤防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属地原则,中小河流及堤防由途经所在地镇(场)作为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职责,可通过聘请管护员或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管护公司负责河流及堤防的日常巡查、运行管理和维护。堤防每年进行割草维护,河流进行河面保洁,各镇(场)按上述有关规定落实好管护经费,纳入年初预算。
3.行政村组织管理。一般小型水闸、小型塘坝、小型泵站(一、二级排涝站除外)、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等由行政村组织管理,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或由政府部门采取项目打包招标的方式选择管护公司负责管理,每年给予每个行政村(居委会)4000元补助。
4.实行小型水利管理工程管护绩效考核制。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承包责任期间,由区水务局会同各镇(场)组织对水利工程管护工作按季度进行管理考核,汛期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成绩记入管护员或管护公司工作评价。对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一律解除合同关系或聘任关系。
5.积极推广我区村级水利管理协会的做法和经验。各镇(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管理协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管理,向上级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溉专业服务合作社等组织,开展集约化的维护养护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6.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七、组织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工作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相关职责划分等,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广泛动员,加强培训。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动员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的意义、措施方法等,进一步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氛围。区水务局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熟悉和掌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操作。
(三)强化协作,合力推进。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不断总结经验、加强交流、典型带动,全面、稳步、深入推动改革。区水务局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区财政局要安排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区发展改革、民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要立足职能,强化服务,形成合力,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区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改革政令畅通。
(四)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改革考核奖惩机制,实行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区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等部门在加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投入力度的同时,要对改革工作完成较好的镇(场)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对改革推进不力的镇(场)予以通报批评。瞒报、虚报或不报工程的,镇(场)有关责任人要承担工程安全责任和今后不予补助维修养护资金的责任。
附件:1.纳入区镇两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小(1)型水库
2.纳入区镇两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小(2)型水库
3.纳入区镇两级财政补助范围的堤防工程
4.纳入区镇两级财政补助范围的一、二级排涝站
5.纳入区镇两级财政补助范围的行政村(居委会)
6.区及镇(场)财政补助管护经费明细表
附件请下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