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八届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编办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7日
清远市清新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行市、县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委办〔2015〕31号)、《中共清远市委办公室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清委办〔2016〕34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将区政府部门(以下统称“实施部门”)实施的行政职权和对应责任事项(以下称“权责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权责清单应包含上级机关下放及委托事项。
第三条 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每一项权责事项对应唯一的编码,没有编码的事项不得对外发布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公布、动态调整、运行实施、监督检查、行政监察。
第五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清单公布前进行保密性审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职能转变的情况对权责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平台及时公布、更新本部门权责清单;具体实施本部门权责事项,并编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对权责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权责划分、发布审核;法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对行政征收事项的征收标准进行审查;区府办公室负责公布权责清单;综合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督促部门及时更新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事项,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正式发布后的权责清单,作为实施部门履行权责、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等行政资源、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动态调整、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九条 权责清单内容,包括政府部门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使的权责事项,以及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权责事项。权责事项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等10类,每项类别由名称、编码、类型、实施依据、实施机构(内设机构)、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等要素组成。权责清单的实施依据一般为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等。
第十条 下列权责事项不列入权责清单:
(一)文秘、会务、保密、人事、党务、财务、外事、政府法制监督等部门内部管理职责。
(二)其他依法依规不应或不宜列入的事项。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权责事项以及机构、职能调整的变化情况,按规定程序调整权责事项。调整方式包括增加、取消、下放、委托权责事项,以及变更权责事项要素等。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增加、取消、下放、委托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实施部门权责事项增加或原权责事项不再实施的,应申请增加或取消。
(二)上级政府取消的权责事项,本级政府需对应取消的,应申请取消。
(三)上级政府下放或委托本级政府实施的,应申请增加。
(四)根据上级政府下放、委托职权事项及政府职能转变有关要求,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便捷有效,且下级政府有能力承接的,应申请下放或委托。
(五)因机构、职能、管理任务调整而增加或取消的,应申请增加或取消。
(六)其他应当增加、取消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责事项要素。
(一)权责事项实施依据发生变化时,需要修改要素的。
(二)权责事项名称、实施机构(内设机构)、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和方式等要素需调整的。
(三)权责事项(含子项)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权责事项要素的情形。
第十四条 对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情形调整权责事项或变更权责事项要素的,实施部门应当在有关依据公布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说明调整内容、依据和理由。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涉及征收标准要素变更的,需经发展改革(物价)部门审核),按程序调整权责事项。
对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报区政府批准调整权责事项。
对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和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调整权责事项。
对第十三条第二、三、四款所列情形,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调整权责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实施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权责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编制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对取消、下放、委托的权责事项,逐项制定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的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实施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或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八条 实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向监察机关提出建议,监察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行使权责清单确定的权责事项的。
(二)在权责清单之外违法设定或行使权责事项的。
(三)变相行使已取消、委托、下放的权责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