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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全面推进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8-01 09:29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全面推进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清远市清新区全面推进非禁养区畜禽

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力度,切实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漫水河污染防治及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99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实践,始终将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综合运用激励引导、执法监督和资金支持等手段,对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进行清拆,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进行污染整治等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为全面建设“美丽清新·生态乡村”提供生态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对全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

各镇要对辖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场一户。核查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细致清晰,并根据我区禁养区、非禁养区划分标准,对存量养殖场进行划分,做到不重复、不漏报、不弄虚作假,全面排查情况及时报区整治办。

(二)对非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畜禽污染综合整治。

我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与区域双控制,严格控制我区养殖量不超过环境承载量。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责令在120天内进行空栏处理(其中20KG以下猪苗在120天内进行清栏;21~70KG肉猪在90天内进行清栏;70KG以上肉猪在60天内进行清栏)。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的清拆工作;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所有养殖场都必须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或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并保证相关设施正常运行,由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共同核定其养殖量不得超过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置能力

1.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通过环保执法倒逼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现有养殖场按现代化高效养殖模式进行升级改造。所有生猪养殖场按环保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且其养殖量不得超过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置能力。若养殖户有足够消纳土地进行自主消纳的,可由当地村委会出具土地消纳用地面积证明,并保证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到养殖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的目的;若养殖户有条件自行生产有机肥(如现代化高效养殖场模式),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保证养殖废弃物零排放,同时要完善相关台账;若养殖户没有足够土地进行自主消纳,又不能自主生产有机肥的,则必须要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订相关养殖废弃物处理协议,保证所产生的养殖废弃物都能进行资源化利用。我区计划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在全区范围内建设2个畜禽废弃物处理中心(其中清西片区建设1个,滨江片区建设1个)。到2018年底,我区要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综合整治工作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各镇要做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监督工作,禁止养殖废弃物排进鱼塘。区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耳标管理,在未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通过环保验收前,实行不发放耳标处理,养殖场也不得进行养殖生产经营活动。

3.建立区、镇、村三级巡查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于污染防治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养殖场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并作停产处理。对不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没有条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愿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镇政府统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对污染直排的养殖场进行联合查处。

4.对违法违规养猪场停止检疫申报受理。根据广东省“减猪增禽”的畜牧业生产发展规划要求,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控新建猪场审批关,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生猪养殖场强化监督管理,全区耳标发放量必须与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处置能力一致。同时建立养殖信息登记卡,从8月1日开始,对符合养殖条件和环保要求的养殖户,在进猪苗7天前必须到当地镇农办和兽医站申请进猪苗的数量,经当地镇农办和兽医站同意后,在进猪苗后5天内到当地兽医站进行养殖信息登记。出栏时养殖户必须凭养殖信息登记卡到镇兽医站领取耳标。同时,要严格打击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生猪养殖场(户)生产活动,对辖区外调入生猪申领免疫耳标的养殖场、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未按照省市区污染防治规定配套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养殖场、配套了养殖污染防治设施但未按规定正常运行的生猪养殖场以及有群众投诉猪场污染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的养殖场实行不发放耳标、不开具动物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停止检疫申报受理处理。

三、整治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6月23日~7月15日)。

  各镇对非禁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进行统计,经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区整治办。区农业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8〕50号)规定,制定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后报区政府印发。

(二)整治阶段(2018年7月15日~11月30日)。

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我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规定的职责对非禁养区范围内养殖场进行畜禽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在11月底前能基本完成。一是对生猪养殖场按要求进行环保设施建设;二是对超过整改期限没有完成整改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没有条件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愿意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镇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对污染直排的养殖场进行查处,并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三)台账上报(2018年8月1日~11月30日)。

各镇要完善相关台账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时效性。各镇、村要组织巡查监督队伍,对已建设环保设施的养殖场要监督其日常运行,保证辖区内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1.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区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我区调整了区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为组长、各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为有效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机构和人员保证。各镇要及时调整镇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镇、各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作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人居环境权益和社会稳定的民生工程来抓,确保整治行动抓到实处、抓出成效。同时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妥善处理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2.明确职责。

(1)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整治不力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程序问责。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综合整治行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养殖场户自觉配合整治行动。

(3)区委农办(区扶贫办):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要求,规划用地必须符合动物防疫审核条件的养殖小区,引导散养户进行集中养殖,协助养殖小区配套相应环保设施,并按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对养殖废弃物进行自主消纳或资源化利用。

(4)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配合各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整治过程中的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综合整治工作经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畜禽养殖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扶持政策,并做好资金落实的监督和使用。

(6)市国土局清新分局:负责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对未能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督促当事人尽快完善设施农用地报备手续。经各镇核实不属设施农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7)区环境保护局:一是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区域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牵头编制禁养区划定方案,经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进行技术审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指导各镇开展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排污申报登记工作,督促完成污染整治。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把实施雨污分流、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污染物达标排放作为环评审批、备案的重要条件,指导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工作。凡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三是依法查处畜禽养殖场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处后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加强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监测。切实加大畜禽养殖场日常环保执法力度,对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或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8)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依法依职能配合环境保护、城市综合管理、水务等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查处。

(9)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依法依职能配合各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搭建养殖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10)区水务局:依法依职能对水务违法行为的养殖场进行查处。积极开展江河、水库畜禽养殖场清理及规范化整治工作。

(11)区农业局(区整治办):一是加强防疫指导。按照养殖场选址防疫要求做好前置工作,对存量养殖场存在的防疫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二是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的指导和服务。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全过程绿色节能。三是根据职能,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场,进行不发放耳标、不开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停止检疫申报受理处理,同时要求养殖户实行养殖前一周报备制度。四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综合执法。五是每周对整治工作进行通报。

(12)区林业局:依法依职能对违法占用林地的养殖场进行查处。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职能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照经营的畜禽养殖场,对被责令关闭、转产非养殖产业的养殖场引导其依法注销或变更营业执照。

(14)区旅游局:依法依职能对A级风景区违法搭建养殖场的行为进行查处。

    (15)各镇政府:一是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非禁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摸清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数量,报区农业局汇总。二是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专项整治方案,细化工作步骤,落实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工作措施和工作台账,充分发挥镇、村基层组织作用,切实把整治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畜禽养殖场自觉配合规范整治行动,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对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治,发出《停产停业整顿通知书》,并督导各畜禽养殖场按要求严格整改,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在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并通过环保备案、验收前不得重新开展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做好巡查监管工作。建立镇、村两级巡查队伍,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要进行停养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没有条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愿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养殖场,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做到发现一家、查处一家。

(二)做到挂图作战,完善资料档案。

各镇对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要结合工作实际,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一场一户一策,做到按时有序推进。要做好畜禽污染综合整治资料台账,严禁虚报多报,弄虚作假。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后由区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环保标准进行核查验收。污染防治设施整治不合格的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清拆工作由镇核查验收合格后将资料整理成册报区整治办,区整治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养殖场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三)落实资金保障,推动整治落实。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前,对非禁养区内予以拆迁的畜禽养殖场,由区财政对镇政府下达相应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标准为:10月30日前自行关停并自行拆迁的养殖场,按畜场100元/平方米、禽场4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11月30日前自行关停并自行拆迁的养殖场,按畜场90元/平方米、禽场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自12月1日起,对不按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没有条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不愿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且仍未关停、拆迁的养殖场,将依法予以关停、拆迁,同时区财政也不再对镇政府下达相应的工作经费。

(四)加强跟踪督查,落实责任追究。

区整治办组成督查组,不定期对各镇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治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拆迁面积弄虚作假、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以及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镇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严重的将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及时通报整治情况。

自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各镇要于每周一前报送上周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情况。区整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整治进度、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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