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清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目标,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的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参保范围的人员,应自觉按试行办法规定参保。
第四条 县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参保人所在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
(三)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
(四)养老保险基金收益。
(五)其他收入。
第六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县级统筹。
(一)个人缴费。农村居民个人年缴费基本标准设定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八个档次,由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一个档次缴费。缴费档次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调选,但已一次性趸缴个人账户人员,不能再作调选处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每年给予30元的补贴(每级财政各补贴10元)。
第七条 参保人个人缴费每年度按年一次性缴纳,由县社保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费基金转入县财政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必须缴费至60周岁,亦可一次性趸缴所选择档次若干年的个人帐户缴费,但最长不能趸缴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未领取完的,结存的个人账户金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按50%给予,省财政按25%给予,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外,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人,再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
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第十三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给予保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五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参保人因户籍迁出所在统筹区域或出境定居的,跨统筹地区转移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不能办理转移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不愿延缴或补缴的,其个人缴费和利息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
参保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和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在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一种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该种养老保险规定领取保险待遇,另一种养老保险则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止该种养老保险关系;
(三)原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后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原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全部转划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改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年限暂不能合并计算(待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村居民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本办法实施后,将原实行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参保的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和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一并划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依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0〕5号)文精神,符合被征地农民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和享受政府补贴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符合被征地条件的参保人,具体名单由村民小组、村委会、镇政府三级审核,并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二)实施清府办〔2010〕5号文前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年缴费标准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县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三)实施清府办〔2010〕5号文后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每年按不低于700元的标准缴费,由征地时单列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支付。县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四)政府补贴按参保人实际参保时间划拨,未参保前不作补划;
(五)今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计提办法按清人社〔2010〕234号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待遇给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和业务指导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核算及待遇支付,并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县编办部门负责落实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各镇(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参保工作。
各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
新农保合作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乡镇农保经办网点、农保业务员,负责新农保的有关业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按国家、省、市新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6〕11号)的有关精神,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原服役年限视同为参保年限。
第二十四条 关于对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年满60周岁老年农村居民子女参保情况的认定,以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的子女(不含外嫁女)是否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基本认定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参保人服刑期间的缴费和待遇领取问题,按粤农试〔2010〕1号文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2011年根据参保人数暂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向新农保业务经办机构划拨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