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
清新县拥军优属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和《清远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应当自觉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各镇(场)、各单位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列入任期目标管理和政绩考核的内容。
第三条 各镇(场)、各单位应当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县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将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爱国主义和全民国防教育规划。清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报道,培育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四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保障驻军粮油、水、电、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应。支持和配合驻军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军事演习、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等任务。支持帮助驻军做好水、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副业生产,改善驻军工作和生活条件。部队在执行军事演习、野营拉练、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时,当地人民政府和群众应当提供方便条件,给予支持和配合。部队车辆通过时,有关部门应保证优先通行。驻军部队在参加地方抢险救灾中的各种保障,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第五条 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不得占用或者毁坏军事设施。在建设开发或者施工过程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事前与驻军协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智力拥军和科技拥军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帮助驻军开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训,协助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军休所、军供站、优抚医院、光荣院建设,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军车一律免费通行。公共场所的停车场,军车一律免费停放。
第八条 车站、码头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提供优先、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应设立军人候车室。
现役军人和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公园、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以及公共厕所等公共场所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免票(费)进入。
旅游景点在正常开放时,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享受半价优惠。
第九条 现役军人家属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假,所在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探亲假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现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转业士官、城乡退伍义务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接收安置工作,并支持鼓励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自主择业、创业发展。城镇退役士兵,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及退伍的一至六级等残疾军人的安置,按《清新县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清新府〔2001〕129号)执行。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部门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
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任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及符合政策安排就业的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和本单位的军属,在安排岗位工种、班次等方面给予照顾。企业兼并、改制、实行经济性裁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留用。
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 军人子女及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子女入学,入读小学的,在驻军驻地和转业安置地就近入学,入读初中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片入学。对需要跨学区入学的,县教育部门酌情给予照顾解决。
革命烈士子女或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在公立学校就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定恤定补的残疾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定期抚恤或者定期生活补助。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义务兵家属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复员军人的优待金统一由县财政按上年度全县人平收入的80%标准发放,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建立抚恤优待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抚恤优待补助经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享受特约门诊待遇。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五老”人员按不同类别给予医疗补助和医疗门诊补助。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的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到地方指定公立医院就诊时,凭有效证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看病优先,并依照《清新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清新府办〔2009〕72号)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立专门的优先优惠窗口。
第十五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应当支持驻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入伍前为本县户籍的驻军现役人员立功受奖的,由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本县户籍现役军人被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25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1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1500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2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奖励500元,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解决。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镇(场)、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祝贺。
第十六条 各镇(场)应当分别为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遗属张挂“光荣军属”和“光荣之家”门牌。
第十七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应当遵循“团结一协商一团结”的方针,主动与部队协商,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发生重大军民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协商,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处理军队官兵涉法问题的组织领导,依法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县司法机关应当指导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协调处理军队官兵及其家属的涉法问题,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服务。
对侵犯军人及其家属人身权利,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破坏军事设施、扰乱军营正常秩序,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走访驻军部队和优抚对象,了解情况,征求对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拥军优属工作。
第二十条 各镇(场)、各单位应当在县政府的督促指导下,不断完善拥军优属服务网络组织,制定拥军优属的具体制度、公约、办法,广泛开展为驻军和优抚对象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切实为优抚对象排忧解难。县政府每年组织检查拥军优属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拥军优属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继续加强对拥军优属保障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通过财政定额拨付、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拥军优属保障金用于开展经常性拥军优属活动,帮助优抚对象解决突发性生活、医疗困难等。拥军优属保障金纳入本级财政管理,由本级双拥办掌握使用,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