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八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9日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清远市清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安全、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以及生物化学等方面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主要包括:
1.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
2.发生在本辖区以外,影响或可能影响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
3.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4 事件等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1.5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检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者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者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台结合,专兼结合。加强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检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
4.依靠科学,快速反应。不断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健全应急队伍,增加应急财力,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依靠科学,加强科研能力,规范业务操作,实现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应急工作组、专家咨询组组成。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主要成员示意图如下:
图1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2 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2.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总指挥由区环委会主任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环委会副主任担任。以下单位作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应急办、区旅游局、清新电视台、区气象局、清新供电局、区公安消防大队、各镇政府(场)及各有关企业。
清远市清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协调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审议批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4)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参与单位和协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区委宣传部: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区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评估,及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修复。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维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根据事件影响范围设立警戒区域临时封锁道路,疏散群众。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区财政局:负责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参与矿山污染事件的调查。
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重点风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对危险化学品日常运输实施监管;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对受影响区域的饮用水进行监控。
区安全监管局: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工作。
区监察局:协助突发环境应急事件调查处理,对事件处置中的违法人员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应急办:协助区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应急协调工作,向市应急办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区旅游局: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
清新电视台:根据区委宣传部的安排,做好应急新闻报道。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有关的气象信息提供和其他气象保障。
清新供电局:保障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
各镇政府(场):根据区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开展相应应急保障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护组、宣传报道组等应急小组,组织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应急办。
职责:在现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气象局。
职责:对突发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监管局、区气象局、区公安消防大队。
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4.医疗救治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计生局。
组成部门:区卫生计生局、区内各大医院。
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医药,开展(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5.事故调查组
牵头部门:区环境保护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全监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消防大队。
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职责;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等行为。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财政局。
组成部门:区发展改革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职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协调应急储备物资,负责组织调集应急救援装备,对灾民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7.治安维护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清新分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武警清新区中队。
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8.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区委宣传部、清新电视台。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负责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2.4 专家咨询组
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监测预报
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镇(场)要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
3.2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可以造成的危害后果、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对应事件分级,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报请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报请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统一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办根据区政府授权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 应急准备措施
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3.4 预警状态
区环境保护局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向上级部门报送预警公告与信息;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区政府及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市、区)政府通报;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要求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6.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镇政府(场)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7.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1.预警发布部门可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在权限范围内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及响应工作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分为:接到异常警报→事件预警→确认事件发生→判定响应级别→启动分级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应急恢复→应急终止。
图2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图
4.2 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区环委会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区环境保护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环境保护局应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区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区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区环境保护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4.3 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区应急办和区环境保护局。
事发地村(居)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镇政府(场)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镇政府(场)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区应急办报告。
4.4 现场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根据事件级别,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组成相应现场应急工作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交通畅通。
2.应急监测组开展应急监测、查找污染源,严密监控污染事态。
3.污染控制组开展切断污染源、消除和控制污染的措施,防止污染范围扩大。
4.医疗救治组负责抢救受伤受害人员。
5.应急保障组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受和分配。
6.事故调查组开展危险源监控、事件发生原因调查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统一信息收集、整理、发布工作。
8.专家咨询组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提供现场处置建议。
在应急基本行动即将终止前,开展洗消与净化工作。应急指挥部和专家咨询组根据事件进展和形式形态,制定生态修复的方案。
4.5 环境应急监测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调区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6 信息发布
区环委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在事件后的第一时间通过区委宣传部组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7 安全防护
4.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4.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镇政府(场)统一筹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4.7.3 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治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人员防护、紧急避难场所医疗巡查工作,为处置工作提供卫生安全防护技术支持。
4.7.4 饮用水安全保障
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供水和调水事务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镇政府(场)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当地镇政府(场)应立即组织调水或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4.7.5 食品安全保障
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农业、工商等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场)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图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后期处置
5.1 调查与评估
区环委会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污染状态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区环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3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4 恢复与重建
区环委会或责任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组织专家科学评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以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落实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做好后期恢复重建工作,必要时可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持。
5.4.1 恢复与重建工作内容
(1)恢复与重建受损生产设施和受损房屋。
(2)修复与重置受损仪器设备。
(3)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
(4)清理和恢复污染场地,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4.2 恢复与重建工作程序
(1)成立恢复与重建工作组,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策划恢复工作流程,使污染地区尽快从事件的不良影响中恢复。
(2)确定恢复与重建目标,工作组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供的应急过程详细信息,调查受害群众和受损场所,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调查评估灾害现场破坏程度,立足于恢复受损功能、安抚受害群众、恢复公信力,确定具体恢复与重建目标。
(3)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工作组根据确定的目标,进一步明确恢复与重建对象,比较现有资源和恢复的可行性,决定恢复对象的重要性排序,并制定详细的恢复与重建时间表。
(4)组织恢复与重建,工作组配合区应急指挥部迅速调集各种社会资源,根据有关专家指导,组织受损场所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5.5 总结与修订
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面评估应急过程中应急资源、应急技术和应急人员的实际工作效果,总结应急能力建设的不足,并提出应急能力的完善措施。
全面分析应急过程中应急预案的实际运行效果,总结应急预案的不足,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总结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总结报告应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6 应急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做好人力、物力、财力、通信、技术、宣教等的应急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应急监测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应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6.2 资金保障
相关单位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编列年度财政预算,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资金。
6.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及防护装备能力建设和物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物的扩散。
6.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部门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6.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7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45等服务热线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8 保险制度
区环委会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相关保险。
鼓励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动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6.9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源、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数据库,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实现信息共享。
由区环委会负责聘请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有关环境应急专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便于科学指导各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环境应急专家要有较深造诣,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专业设计公共管理、应急管理、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环境监测、生态学、环境法学、环境病毒学、环境化学、环境医学及其相关专业。同时,拟选的专家应该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及基本程序,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能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其他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咨询。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
区环委会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7.2 预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由区环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存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行为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环委会组织修订,并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七)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