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优化我县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清民〔2011〕39号)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禁止在我县辖区的“三道二区”(即铁道、国道、省道两旁,风景区、城镇周边地区)内建造坟墓。通告如下:
一、在“三道二区”视线范围内,禁止新建造坟墓。
二、1997年7月21日《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颁布后至2010年12月31日在“三道二区”建造的旧坟,严禁翻新扩建,要分期平坟头治理。
三、2011年以后在“三道二区”内建造的坟墓,限期在2013年3月31日前自行迁移或平坟头处理,并恢复原来地貌。逾期不自行处理的视为无主坟,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对遗体火化后的骨灰、迁移的坟墓,鼓励安葬在合法的公墓,或在荒山地深埋植树回归自然,不留坟头。
清新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