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清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和《清远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泥石流、山体崩塌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建立健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防治体制和行政领导责任制。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配备,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一)应急指挥部。
县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我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应急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任副指挥,县发展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科技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安全监管局、清新电视台、县人武部、武警清新县中队、清新供电局、电信清新分公司、太和供水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上报突发地质灾害的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和救灾方案及措施建议;传达贯彻省市应急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协调有关镇(场)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组织应急防治和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起草县应急指挥部的文件、简报和其他材料,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1.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险情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报道和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新闻发报工作。
2. 县应急办:协助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镇(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时间、规模、存在威胁、影响范围、诱发因素;组织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开展应急调查,实施对险情、灾情及灾害体动态的监测,划定危险区域警戒区,设置警示标志;组织专业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险情或灾情进一步发展,排除险情,确保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分析、预测险情、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的建议,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依据;汇集险情灾情与应急处置有关信息,承担指挥部文件、简报的起草和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及归档工作;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应急处置情况。
4.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
5. 县经贸局、县科技农业局:及时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相关部门抢险救灾工作;调查工矿企业、农村破坏情况,组织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各单位派出的先遣工作组进入灾区的交通、通信确有困难,则会同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统一安排解决。
6.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灾害地政府动员受威胁的人员及时疏散,情况危急时,根据属地政府和应急指挥部的指示,采取措施组织强制避险疏散;做好进出灾害地段的道路交通指挥疏道工作。
7.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查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对救灾物资分配、发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求助和安置情况。
8.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由县级财政负担的应急工作和救灾补助资金,保障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做好应急工作和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9.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公路、桥梁及其交通设施;在危害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进或撤离的紧急运输工作。
10. 县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修复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汛情动态。
11. 县卫生局:负责调派医疗、防疫卫生技术力量和资源队伍协助并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及时展开医疗救治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与防疫工作情况。
12.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工厂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13. 清新电视台:负责抢险救灾情况的收集宣传报道工作。
14. 县人武部:协调调动部队帮助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15. 武警清新中队:担负灾区的抢险救灾及维护救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工作。
16.清新供电局、太和供水公司:及时协助调查供水、供电设施破坏情况及抢修恢复工作。
17.电信清新分公司:协助灾害地电信部门调查了解灾区通信设施破坏情况,及时抢修通信线路和设备,架设专用的无线通信网,确保灾区与指挥机关的通信联系。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个级别: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I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在3人以下,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县政府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局与县水利、科技农业等部门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县与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互通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相关信息。
2. 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写明县域内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说明重要地质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责任人。
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充分发挥县辖区内各镇(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巡查。属地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属地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后,要及时向属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属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人员撤离路线,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安置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在情况危急时,应当强制组织受威胁人员避灾疏散。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并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发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由发布应急响应的政府宣布。
(一)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II、III级)。
1. 响应主体。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县政府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全力配合省、市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迅速组织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
2. 响应措施。对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县政府密切配合和保障上级政府的应急措施的实施,并服从上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
3. 请求支援。当出现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应立即请求上级政府支援组织处置。并密切配合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二)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的应急响应(IV级)。
1. 当出现险情或灾情时,县政府立即组织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对险情或灾情作出初步判断,对需要采取转移措施的,应先组织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转移。县政府启动IV级响应,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及时组织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应急调查和监测情况对险情和灾情作出判断,采取有效的避险和救灾措施。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向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在处置过程中,每24小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2. 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已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与装备保障。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和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工作。平时要加强对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武警中队、民兵、镇(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应急防治力量的组成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灾民安置、伤员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项目工作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保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能够及时供应。
(二)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络,并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县辖区范围内信息畅通。
(三)应急技术保障。
1.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组。县国土资源局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技术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尽最大能力提供必要的指导与服务。
2.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要系统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方法、技术的探讨和研究,加强对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稳步提高工作的指导与支持力度的投入,不断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宣传与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图片和网络等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以及有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和救灾队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防治和救灾的专业知识及基本技能。
(五)信息发布。
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新闻发布工作按省、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辖区内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项应急保障责任和相关措施;定期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八、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本应急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上级政府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相关部门审议修订报县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预案操作指南。确定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并报县应急办备案。
(三)经地质灾害调查确定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属地镇(场)制定应急预案,重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责任人、监测措施、预警方式、预报信号、转移路线、安置场所、救助措施等内容。
(四)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变化或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九、附则
(一)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05〕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