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龙颈镇禾云镇非法开采稀土等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奖惩方案的通知》(清新府办〔2009〕53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
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县国土资源局
2005年以来,国家对稀土、钨、锡、锑、钼、高铝粘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以下简称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进行了规范和整顿,取缔了一批非法矿山,关闭了一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矿山,并对稀土、钨、锑、高铝粘土和萤石等矿产实行开采量控制。我县是省内离子型稀土矿的主要分布区之一,拥有一定数量的普通萤石和钼矿资源。近年来,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稀土等矿产行为屡禁不止,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等诸多问题。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的开发秩序;集中整治开发秩序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全面检查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切实落实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推进稀土等矿产开发整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的违法所得。
(二)深入清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不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登记机关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三)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四)整治超越范围开采行为。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封闭越界的井巷工程,赔偿损失,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帐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六)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法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其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八)补充编制矿产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对萤石等矿产布局不合理的分散勘查开采矿区,尚未纳入重点整合范围的,应补充编制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及时抓紧实施。
(九)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十)严厉查处越权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布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开采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时间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
1.成立清新县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明晓 副县长
副组长:麦少珍 县府办公室副主任
梁桂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欧建宽 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梁少华 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黄桂棠 县公安局副局长
潘桂海 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土地执法大队长
钟雪军 县环保建设局副主任科员
周国强 县法制局副局长
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由潘桂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
3.各镇(场)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清理排查。
4.
(二)惩处督办整改阶段(
1.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或者挂牌督办典型案件。县国土资源局将查处情况于
2.挂牌督办未完成整合任务矿区的整合工作。
3.各镇(场)国土资源所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稀土等矿区全部设立监管责任牌。
4.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
(三)检查总结经验阶段(11月)。
1.
2.11月上旬县政府组织对各镇(场)抽查验收。
3.通报典型案例,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整治和维护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切实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是提升资源合理利用水平、稳定和繁荣市场的重要保证。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认识稀土等矿产资源的战略地位,深刻理解稀土等矿产对新能源、高科技等产业的重大影响。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突出重点,联合整治。各镇(场)要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责任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抓住勘查、开采和选冶三大环节,重点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超量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禁止收购违法违规开采的矿产品,确保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强化规划,合理布局。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编制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8月中旬前将稀土勘查开采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平衡。
(四)严格考核,落实奖惩。专项行动验收后,经查实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或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开采数据超过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国土资源局将请示省国土资源厅停止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通报表扬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监管员和国土资源所,并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
(五)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情况,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