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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清新区加快推进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0-13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侨务局)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加快推进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局反映。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清远市清新区加快推进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市关于推进和引导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的,围绕全区现代农业“三品”工程,大力发展生产、加工、营销、服务各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扎实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和运行水平。2015年,全区农民合作社力争达到900家,比2014年增加500家(2015年各镇(场)新增农民合作社目标数量见附件)。各镇(场)培育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家以上。提升合作社民主管理水平,力争农民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率达90%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迅速扩大农民合作社数量。 
   各镇(场)、各有关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当地涉农企业、农村组织、种养大户、农村能人等围绕特色优势产业,结合“一乡一品”、“一村一品”工作,重点抓好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农民合作社建设。积极拓展农机作业、农资供应、科技服务以及农产品包装、储运、流通等新型农民合作社。探索以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林权、农机具所有权等入股设立农民合作社,努力实现全区农民合作社数量翻番的目标。 
   (二)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质量。 
   积极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通过各类示范社引导全区农民合作社向规模化经营发展。引导农民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农贸市场等联结起来,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基地。引导农民合作社跨区域扩建基地,发展成员,扩大农民合作社的辐射面和带动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指导,引导联合社以联合、合作为纽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联合社进行统购统销、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引领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致富的作用。 
   (三)持续增强农民合作社竞争力。 
   鼓励和引导农民合作社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推介活动,加强产品营销和市场建设。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QS等认证,注重品牌建设。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安全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加入清远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增强合作社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四)依法对农民合作社登记注册。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3〕199号)要求做好登记注册。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区工商部门要加强合作社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 
   (五)依法规范农民合作社各项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合作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稳步探索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六)积极推进农民合作社信息化建设。 
   指导农民合作社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依托“农村淘宝”、清远市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园、清远视窗、广播电视网、供销社农副产品电子商务网等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全方位数字化管理,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农民合作社创新农业经营机制与我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机地结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分工负责、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区农业局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抓好综合性扶持、指导、服务工作,区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质监、供销、税务、供电、金融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落实相关措施,形成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登记服务。 
   积极探索各类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登记管理工作。3个以上农民合作社法人可以设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支持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免收农民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联合会注册成立涉及的前置审批费用。登记时不办验资手续,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办结登记。区工商部门应按照申请人提交的农民合作社全体成员名册登记成员数量。 
   (三)加大财政扶持。 
   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2015年安排100万元奖补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对2015年新成立的农民合作社给予一次性奖补2000元。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对新增省、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区在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民合作社申报承担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投资项目,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组织实施。 
   (四)落实税务优惠。 
   农民合作社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困难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和非本社农民生产的农产品的界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即农民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非本社成员生产的,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税收政策执行。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产品出口的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农民合作社自办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所得,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及其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疫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税务部门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单独纳税主体,做好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等工作。 
   (五)加大其他各项政策支持。 
   各涉农金融机构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建立贷款绿色通道,实行贷款利率优惠。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政策规定,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对农民合作社涉及建设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要在全区用地指标中安排5%给予解决,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补充耕地并通过验收完成“先补后占”的,免收耕地开垦费。对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使用冷冻冷藏设备的水价、电价,执行农业用水、用电优惠价。对农民合作社合法装载自产鲜活农产品的货运车辆(不含拖拉机),享受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的有关政策。推进农村科技特派员科技服务和科技创业行动,强化农民合作社技术人才支撑。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科技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经区农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可按有关规定评定职称。优先支持经农村科技特派员及特派员工作站认定的农民合作社获取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农业科技成果和承担现代农业适用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农业科技项目建设。 
   (六)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合作知识以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激发农民参加农民合作社的热情。各部门要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重要载体,加大培训力度,优先把农民合作社人才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内容,重点培训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努力培养造就一批善经营、会管理、热心农民合作社事业的经营管理骨干和合作意识强、有文化、懂技术的新型农民队伍。 
   (七)加强监督管理。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工作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之一,制订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到人。各镇(场)每月30日前将工作进度情况报区农业局。区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督查小组,按照任务分解目标进行督查。区政府根据督查结果对在指导、扶持和服务农民合作社发展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八)实施期限。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上级政策法规如有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

       清远市清新区2015年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任务分解表 
    

单位

2015年分解任务数(个)

备注

太和镇

45

山塘镇

60

太平镇

60

三坑镇

60

龙颈镇

70

禾云镇

65

浸潭镇

65

石潭镇

70

笔架林场

5

合计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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