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清新县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粤民事〔2011〕24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县财政局负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免费对象
第三条 自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城镇“三无”对象。
(四)《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优抚对象。
(五)经县民政局批准在册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建国前入党)、老苏区干部等“五老人员”。
第三章 免费项目
第四条 免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如下:
(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存放费(3天以内)。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费(小型告别厅)。
(四)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五)骨灰寄存费(10年以内)。
上述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清远市殡仪馆)收费标准计算。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 城镇低保对象凭《清新县低保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1),到清远市殡仪馆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第六条 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和优抚对象,凭《清新县五保优抚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申请表》(附件2),到清远市殡仪馆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第七条 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对象的申请由各镇(场)民政办负责审批。镇(场)民政办或村(居)委会在出具有关对象的死亡证明时,同时审批出具免费凭证。
第五章 结算办法
第八条 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对象凭清新县民政局统一印制并由镇(场)民政办出具的免费凭证,由清远市殡仪馆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并统一记账。
第九条 免费凭证每两个月结算一次。镇(场)民政办分类统计免费对象名单报县民政局低保、救济、优抚等相应股室审核,与清远市殡仪馆对帐后上报县政府(县财政局)申报免费资金,县财政局将免费资金直接拨付清远市殡仪馆。
第十条 各镇(场)民政办上报低保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名单,必须同时提供免费对象的死亡证明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式二份,用于县财政局向省、市申报低保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比例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对象异地去世遗体就地火化的,其家属或代办人可持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向对象户籍所在地镇(场)民政办申领免费资金,由镇政府(场)先行代支。镇政府(场)每年12月凭有关证件将代支情况报县民政局核准后上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有关镇(场)。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对象免费殡葬基本服务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的承担比例。
第十三条 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优抚对象的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费用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镇(场)民政办、村(居)委会负责审核免费殡葬基本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及时办理免费审批手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审批不符合条件对象的,并由其负责追回所免费的资金上缴县财政局。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