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清新县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严厉打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隐患,是指“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营业期间安全疏散违法行为,以及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违法行为导致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三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释义
(一)“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厂房和仓库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行为。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清新县年度公告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自动消防设施违法行为”,是指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自动消防设施的行为,“自动消防设施”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清新县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宾馆、商场、歌舞娱乐场所、酒吧、桑拿浴室、沐足、网吧、游艺场所、影剧院等。
(六)“安全疏散违法行为”,是指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安全出口是指供人 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七)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违法行为,是指建筑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五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均可以来人、来电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经核查属实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由县财政划拨专款,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对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电话举报受理时段为工作日8:30至12:00、14:30至17:30。举报电话设在清新县公安消防大队,电话号码:5811027。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30至12:00、14:30至17:30。受理地点为清新县公安消防大队一楼举报受理中心。
互联网投诉受理。举报受理时间为全天24小时,受理邮箱为qxxfdd@126.com。
第七条 清新县公安消防大队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或者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属实的,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及时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同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与奖励的告知、确认和实施由清新县公安消防大队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对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除完善奖励程序、管理制度外,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举报人对其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新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