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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07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清新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清远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辖区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失踪死亡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3.房屋倒塌200间以上。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每个应急响应等级的启动条件。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三)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协调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指导各镇(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推进防灾减灾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职责。
     县发展改革局:协调安排重大减灾基建项目,协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期间电力、成品油供应,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
     县教育局: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技农业局:负责防灾减灾科学研究课题的立项与鉴定;协同组织全县科技力量对重大减灾技术难题进行攻关研究;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震紧急救援和震后房屋安全性鉴定;组织重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指导、协调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治安等社会救援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和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保护和协助参与改善工作。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后房屋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组织协调车辆的征集和调配,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和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县水务局:掌握、发布汛情、旱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组织协调全县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冰冻抢险救灾工作。
     县文广新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指导抗灾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重大疫情的监测预警、紧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救护、灾后防病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指挥协调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全县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县外事侨务局:协调有关部门联络并争取国外境外华侨华人及政府团体对我县灾后重建资金、物资的捐赠工作,争取上级外事、侨务部门支持,协调县减灾委与外国减灾机构的外事联系及国际减灾交流与合作的有关事宜。
     武警清新县中队: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维护灾区社会秩序、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组织社区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自然灾害现场救护,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县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清新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县级救灾经费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各镇(场)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县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实际支出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全倒户的重建补助。
     3.各镇(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根据需要,科学选址,建立健全县、镇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物资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视情况购置救灾帐篷、简易床、衣被、净水设备(药品)、蜡烛、手电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传送的畅通。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县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各镇(场)建设并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镇(场)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害信息。
     2.以县政府应急指挥系统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加强卫星通讯建设,加强备用电力设施建设,加强基层灾害信息员培训,保障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的应急通信。
     (四)救灾装备准备。
     1.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2.县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卫生、林业、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镇(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设施设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应急避难场所的地点、名称和联系人电话号码。
    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八)救灾技术准备。
    建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应急通信和信息处理、应急救助等技术支撑系统。
     (九)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增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组织县、镇(场)灾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域,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监测与报告。
    县科技农业局监测生物灾害和地震震情,提出地震趋势预报意见,县国土资源局监测地质灾害,县水务局监测汛情旱情,县林业局监测森林火灾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相关部门要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传播制度。
     (二)预警预防和信息传递。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向县减灾委和其他有关单位通报灾害预警信息。有关镇(场)、部门应根据预警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建立部门间预警预报信息交流平台和制度。县减灾委和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机构,通过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相互协调,共同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可采取联席会议、电话及网络等方式进行交流和联络。
     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开发布灾害预报信息,达到预警响应启动条件的,应及时向县减灾委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预警响应,并公开发布。
     各有关单位应主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送各类灾害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指标包括: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城镇;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间数、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指标:需救济人口数量。
    (3)已救济情况指标包括:已经得到政府口粮、饮用水、衣被救济或伤病救治的人口数量,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租用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房人口数量。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初报。镇(场)民政办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立即向县民政局和本镇(场)报告。县民政局接到镇(场)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可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
     (2)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镇(场)民政部门实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场)民政办每日8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日9时前向市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核报。镇(场)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和本镇(场)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镇(场)报表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
    3.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县民政、科技农业、国土资源、水务、统计、林业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核定灾情。
     (2)县民政、科技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4.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开展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可靠依据。
    5.县民政局上报灾情信息的同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灾情信息。
    六、预警响应
    (一)预警响应启动。
    相关部门预测评估,可能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达到启动条件的,建议启动预警响应。
    1.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形。
     (二)预警响应程序。
     1.相关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报告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预报,视情况建议启动灾害预警响应。
     2.县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决定启动灾害预警响应,并公开发布;对可能发生灾害的镇(场)防灾减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三)预警响应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单位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害预防变化情况;相关单位加强部门协作,根据本单位职责采取相应预警防范措施,必要时向专家咨询;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检查应急准备工作,或调遣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重点防御地域。
     2.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准备救灾款物调拨;向可能发生灾害的镇(场)发出预警响应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视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7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县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县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县政府,协调交通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县政府、县减灾委的有关指示。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4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4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县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县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开展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县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3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县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县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县民政局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将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四)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失踪死亡1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人口2000人以上;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或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应急响应。
    (1)由县减灾委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在县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相关单位根据县减灾委的决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实施灾害应急救助,每日10时前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3)县民政局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如灾区需要,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4.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和救灾工作正常化后,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各镇(场)民政办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县民政局及时核定情况、汇总数据,并将总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2.县民政局、镇(场)民政办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3.根据各镇(场)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4.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5.县发展改革、科技农业、财政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依时逐级上报。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镇(场)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分配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县民政局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6.有关部门制定简化手续,减免规费,平抑物价。
    7.县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8.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农业、财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卫生、电视、供电等部门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各镇(场)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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