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强化工作责任,建立“政府主导、条块并重、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3〕195号)、《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清安〔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农村道路交通网络逐步完善,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数急剧增长。因农村道路通行条件较差、安全防护设施滞后,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不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日趋明显。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扎实有效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一)组建机构。
1. 区政府成立清远市清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局长冯天佑同志任组长,区府办公室副主任刘凯玲同志、区安全监管局局长李文献同志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农业局、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安全监管局、清新电视台、清新公路局、太和镇、山塘镇、太平镇、三坑镇、龙颈镇、禾云镇、浸潭镇、石潭镇、笔架林场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联系电话:5810861),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副局长邱静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李锦波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镇(场)设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管办),并加挂牌子,由镇(场)长任交管办主任,由各镇(场)分管副职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安监站、农办、道班、养护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镇(场)要为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要有1至2名专兼职交通安全员,配备必需办公设备和装备,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3.行政村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由村委会负责人任站长,接受镇(场)交管办和公安交警中队指导。劝导站要按照行政村人口和机动车拥有量,从村两委成员或有积极性、有威信的群众中聘请2名以上专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交通安全协管员工资由区财政统一支付,各镇(场)每年给予劝导站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劝导站正常运作。
4.公安派出所设立交通警务室,确定1名派出所领导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根据派出所警力配置情况,确定相应民警作为专职或兼职交通民警(简称派出所交警),一定数量的辅警为交通协管员,挂“××派出所交通警务室”牌子。派出所交警经上岗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参与开展本所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作情况列入派出所绩效考核内容。
(二)工作职责。
1. 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保障。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各镇(场)、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定期召开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定期检查通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形成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区宣传部门。加大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清新电视台每月要播出1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
3.区教育部门。将交通安全列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提高学生交通安全防范意识。统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发展,完善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以及驾驶人的监管。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学生拒绝搭乘报废车、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非法营运车辆搭载学生的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学校、幼儿园设置交通安全宣传栏,每学期要组织开展1至2次交通安全课。
4.区农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进行全面摸底清理、登记造册,做好农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注册登记、检验、报废以及农机驾驶证的申领、考试、发证工作,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无注册登记、无检验、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5.区财政部门。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障工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提高财政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6.区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农村道路营运发展规划,提高农村客运覆盖面;严格农村运输企业资质审查,指导、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好车主、驾驶人员的培训教育,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客车;结合农村道路通行实际,鼓励农村客运经营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中小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客运;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组织开展农村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安全设施,指导各镇(场)做好乡村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养护、管理工作。
7.区安全监管部门。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危险路段整治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加强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8.区公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组织开展农村国、省道路的管理和养护,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加大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的治理,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在急弯、临水、临崖路段设置波型防护栏或示警墩(墙),对不能及时设置和完善标志标线等防护警示设施的路段,要采取相应临时处置措施,有效预防交通事故发生。
9.区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质监等部门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各自职能履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做到工作责任落实、基础保障落实、执法监管落实、管理机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10.公安交警部门。发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主体作用,指导各镇(场)交管办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镇(场)交管办查纠交通违法行为等管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办法。做好镇(场)交管办工作人员相关交管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1.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配合镇(场)交管办加强农村道路日常巡查管控。协助做好轻微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秩序维持、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交通安全宣传、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等工作。在一定权限内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12.镇政府(场)。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镇(场)交管办的领导。组织开展乡村道路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3.镇(场)交管办。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实行车辆、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治理。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调沟通,收集传递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组织开展农村道路交通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辖区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等工作。
14.行政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建立本村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台账。组织村民特别是车主和驾驶人学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教育村民不搭乘非法营运等不安全车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排查整治村内道路隐患点段。劝导无证驾驶机动车人员,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协助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协助交警部门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事故调解等。
三、落实各项措施,切实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一)加大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加强农村道路管理养护。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区财政部门要依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
(三)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各镇(场)交管办要组织派出所、交警和交管办工作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超员超速、违法占道、酒驾、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四)推行校车社会化管理。
区财政划拨专项经费,实行校车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推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成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校车承办企业的准入制度,在统一校车安全标准的前提下,加强对责任主体的审批和监管,把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关,从源头规范校车安全管理。
(五)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事业。
科学规划农村客运线路,增加运力,在条件允许的乡村尽量开通客运,有效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规范农村短途客运市场,将非法无序营运的车辆纳入公司化经营。支持城市客运向农村延伸,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加强农村客运的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运行机制,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农村客运车辆,从源头预防农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农民群众出行安全。
(六)切实强化摩托车交通管理。
区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积极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
(七)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镇(场)要制定符合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镇(场)交管办要积极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区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交通安全文明学校”活动,在中小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区委宣传、区文广新、清新电视台等部门要协调配合,落实新闻媒体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免费刊播机制,逐步提高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八)严格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
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细化措施,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责任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1年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镇(场),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镇政府(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区政府述职。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