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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新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7 00:00 文章来源:清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笔架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新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清新县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粤人口计生委〔2010〕106号)(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本县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由县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妇其中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二)纯生二女,夫妇其中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三)再婚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
    1.再婚前夫妇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初婚,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2.再婚前夫妇其中一方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按政策规定经审批生育一个女孩后不再生育的;
    3.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女孩,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前一方生育二个女孩,另一方无生育,再婚后也不再生育的;
    5.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婚后新组合的家庭只有一个或二个女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对象:
    (一)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纯生二女除外),有两个或以上子女同时存活(无论现在有无子女存活)的;
    (二)有弃婴、溺婴或者违反政策送养子女行为的;
    (三)无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小孩的;
    (四)未经县人口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后再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生育一个女孩,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人口和计生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
    (六)夫妻中一方是农业户口,一方是非农业户口的;
    (七)再婚前已生育一孩或纯生二女,再婚后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
    三、奖励标准: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四、实施时间:符合规定条件,在省奖励办法施行以前未领取过本县节育奖励的人员,从2010年10月起予以奖励。在省奖励办法施行以前已领取本县节育奖励的人员(即:已领取每人每月25元),从2010年10月起增加到每人每月50元(即每人每月比原来增加25元)。
    五、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纳入财政预算。
     六、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县农村户籍居民,均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免冠(1寸)合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清新县农村节育奖励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七、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填写《清新县农村节育奖励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场)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场)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县人口计生局每月对镇(场)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场)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场)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场)人口计生办,由镇(场)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场)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场)人口计生办报请县人口计生局取消其奖励资格。
    (五)告知。镇(场)人口计生办对经县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八、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
    (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三)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四)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
    (五)死亡的。
    奖励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
    九、奖励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发单位应与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十、奖励对象户籍在县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县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我县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十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十二、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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